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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电梯劝烟案?老人撞伤儿童,被好心人阻拦离开后猝死,家属索赔40万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882 标签:猝死
        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阳市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看到一位老人骑车撞到了一名男童, 在老人试图离开时,孙女士上前阻拦并选择报警。几分钟后老人倒地死亡。

        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死者家属认为小区物业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孙女士应承担老人死亡的过错责任,要求判处被告孙女士及物业公司赔偿40余万元,被告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

        11月27日,孙女士告诉记者,对方起诉书中提到的对死者恶语纠缠内容不实,她称小区保安和现场围观的人可以证明,目前正准备应诉。被撞男童家属称,孙女士是好心提醒老人撞到小孩以后不要离开,没想到会出现这样悲剧的结果,她愿意出庭替孙女士作证。

老人撞伤儿童后被阻拦后死亡

        事发于2019年9月23日晚8点左右,孙女士带着儿子在小区门口的广场上玩耍,看到一位老人骑着自行车撞上了一个小男孩。“我看到被撞的是我儿子幼儿园的同学,我赶紧过去把孩子扶起来,看到男孩的脖子已经流血了。”孙女士说,她通过微信通知了孩子家长,但骑车的老人要执意离开,孙女士站在老人自行车前面阻止他,老人情绪激动,她选择了报警。

        “报警以后,老人就坐在路边的石墩上等警察来,但没想到几分钟后他就趴在地上了。”孙女士称,她拨打了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抢救后,老人不幸死亡。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40余万元

        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和一份诉讼状。死者家属认为,郭女士带孩子在行人、非机动车辆通道处占道休闲、玩耍、打闹,对正常通行且身为残疾人的老人恶言恶语相向并阻拦不让其通行,对老人恶言恶语纠缠二十余分钟,导致老人心脏骤停不治身亡,被告郭女士应当承担老人死亡的过错责任。

法院传票

        此外,原告认为,小区南门为该小区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经通道,物业公司应保证行人及机动车辆正常通行。事发时,上述区域被众多人员严重堵塞,导致老人推着自行车正常外出与孩子发生碰擦并发生争执后不治身亡,被告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应承担其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



        鉴于以上,要求孙女士及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0余万元,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

被撞男童家属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对于上述起诉书的内容,孙女士称,被撞孩子并非是自己儿子,广场处每天都有很多小孩玩耍。其次,她并未对老人恶语相向,是老人执意离开并骂了她,周围的围观群众和保安可以证明,后来被撞男孩的家属李女士也赶到了现场,她也能证明这一点。

        随后,记者联系到被撞男童的家属李女士,她告诉记者,当天接到孙女士的信息赶到现场,自己的孩子确实受了伤,目前身体已经恢复,“我在现场确实没有看到孙女士辱骂老人的情况发生,只是在争执的过程中声音大了些,反倒是老人一直在骂孙女士。后来大家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真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李女士说,自家孩子直到现在还有一些心理阴影,她对老人的去世很遗憾,也不愿意再追究孩子受伤的责任。但是她称,愿意出庭作证,将当天的事发经过如实告诉法官。
        这个案件跟去年引发热议的电梯劝烟案,可能存在高度的类似。在电梯劝烟案中,因为劝阻老人吸烟导致老人猝死,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老人的死亡与劝烟者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依然援引《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条款,判决劝烟者分担部分损失。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除了继续强调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进一步强调维护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电梯劝烟案已成为最高法认可的典型案例,对于本案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是一套人为建构的秩序,但法律的根基不应脱离普罗大众的生活日常。这起案件的司法裁判固然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利益,但更需要在普罗大众中间明晰行为规范。相信法院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给大众做出正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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