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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最新案例:彩礼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867 标签:彩礼
裁判摘要

认定彩礼应综合双方是否存在婚约、交往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工作生活社会环境、钱物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从微信聊天记录看,男女双方对是否存在婚约或何时结婚及如何操办婚礼等问题均无提及,亦无男方催促结婚的相关意思表示。从双方的陈述看,双方均为城镇户口,且均长期工作、生活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


从给付方式看,彩礼交付一般应按照当地风俗,通过一定的仪式,在家庭亲属众人或介绍人的见证下,一次性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庭,同时就何时举办婚礼、婚宴等进行商议安排。


【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某,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某,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平某因与被申请人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平某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30万元及奥迪牌汽车是依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也是为缔结婚姻关系给付的彩礼。二、由于二审对彩礼给付和普通无偿赠与行为存在模糊认识,误将彩礼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导致该案适用法律错误。因对该笔财产性质的错误认定,仅判决被申请人偿还部分财产,显属不公。三、即便申请人给付财产的行为不属于给付彩礼,也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二审法院处置案涉财产的方式显属不当。根据社会常识和我国司法实践,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巨额财产赠与伴有结婚的目的,如结婚条件不能达成,应当双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二审法院将案件争议财产视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赠与,在此前提下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15万元,不符合法理。本案涉及的财产系申请人在和被申请人同居期间获得的,后转移给被申请人的,即便不视为彩礼,而视为同居期间的双方共有财产,也应当平均分配。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彩礼应综合双方是否存在婚约、交往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工作生活社会环境、钱物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数百条微信聊天记录中,特别是平某所称双方原商定2017年5月结婚前后,直至××××年××月双方发生矛盾前,期间双方对是否存在婚约或何时结婚及如何操办婚礼等问题均无提及,亦无男方催促结婚的相关意思表示。从双方陈述看,双方均为城镇户口,且均长期工作、生活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从给付方式看,彩礼交付一般应按照当地风俗,通过一定的仪式,在家庭亲属众人或介绍人的见证下,一次性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庭,同时就何时举办婚礼、婚宴等进行商议安排。但本案30万元、购置车辆款男方均系个人通过转账交付或支付,前后相差10个月,且购置车辆已离双方发生纠纷2年3个月之久,故原审认定30万元和涉案车辆并非彩礼性质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在综合男女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涉案钱物价值较大、薛某同意部分返还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涉案30万元及奥迪牌车辆,酌定由薛某返还平某1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平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邢荣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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