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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部分继承人并未实际居住在宅基地内,也非本村村民,该拆迁利益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363 标签:宅基地拆迁
案情简介:周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期间育有子女三人,别人是大哥周X强,二姐周X萍,小妹周X丽。两位老人分别于2016年、2017年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两位老人生前留有商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另外在北京市昌平区留有一处老宅,系农村宅基地,该处宅基地一直由大哥周X强一家居住使用至今。2019年,周家兄妹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妹周X丽提出遗产继承诉讼,将大哥周X强、二姐周X萍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父母遗留的两处房产进行分割。在诉讼期间,大哥周X强居住的老宅子,昌平区的宅基地拆迁,大哥与拆迁人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得到了三套二居室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一百余万元。

案件简要评析:

        接下来我们对该案做进一步分析,之前的案件评析已经说到本诉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由于涉及的案件当事人有增加,不能按照析产继承纠纷并案处理。大哥周X强提出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昌平拆基地拆迁所得三套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一百余万元由其一家(配偶、两个子女)所有。二姐周X霞、小妹周X丽均不同意大哥的诉讼请求。由于大哥周X强一家一直陪同两位老人一起生活,大哥一家的户口也在本村,二姐及小妹结婚后,均随同丈夫迁至城区,并且也不在被拆迁宅基地内居住。拆迁时的被安置人口当然不会有二姐及小妹。但是姐妹俩提出,老人在世时,于1998年、2005年翻建了老房,老人的房屋当然有她们姐妹的份额,既然老人的房屋拆迁了,她们姐妹二人就享有拆迁补偿利益。这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针对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分为地上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及土地使用补偿价格。


        拆迁安置补偿主要是针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对于不能再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进行的补偿。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只有重置成新价的补偿。经过拆迁评估单位测算,宅基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为20余万元。大哥周X强虽然不认可二姐、小妹对于老人翻建房屋出资出力过,但是基于兄妹关系,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自愿给予大姐及小妹各10万元补偿。昌平宅基地拆迁所得其他利益归大哥一家所有。既然解决了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朝阳法院恢复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最终法院判定老人遗留的朝阳区商品房一套,由于一直由小妹周X丽居住使用,基于有利生活的原则,判定该房屋归小妹周X丽所有,房屋评估价格为550余万元,由于大哥周X强对于父母生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照顾义务,由小妹分别给予大哥200余万元补偿,给大姐180余万元补偿。


分家析产案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部分继承人并未实际居住在宅基地内,也非本村村民,该拆迁利益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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