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社保_社保法律纠纷_法律诉讼知识相关搜索结果 (共8条)
2021-07-13
62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在网站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对完善社保制度,深化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有不少政策性突破,社保、养老金、工资收入等方面未来5年将发生一系列变化。
2020-07-08
823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违法!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可取!
2020-03-19
913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0-03-11
1110
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020-03-09
1737
2020年3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律所也得以平等享受该社保减免政策。
2020-03-09
886
3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2月起,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02-20
76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2019-12-06
139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并非同一概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超过2年期限为由对当事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用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属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在线预约 10分钟内在线响应
找专业律师
诉讼指导
案件追踪
4006-11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