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民间借贷_民间借贷法律纠纷_法律诉讼知识相关搜索结果 (共32条)
2020-07-10
2837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如果一方未向法院提交,但认可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方认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执行和解协议应被认定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后,申请执行人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03-12
3131
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2021-06-29
1070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由朱小某赔偿邹某4000元,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朱某、李某赔偿,并驳回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20-08-26
1245
8月24日,北京二中院召开了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近年来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给出提示和建议。二中院民三庭庭长葛红、副庭长孙兆晖、法官钱丽红、法官助理陈碧玉参加通报会,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通报会。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
2020-08-24
954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20-08-20
992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新闻发布会材料:尊重合同自愿 调整保护上限 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贺小荣
2020-08-14
1032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编纂民法典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活动,也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2020-07-23
994
最高法: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4%和36%或将成历史!
2020-07-13
1053
借款合同形式通常采用不要式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其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2020-07-10
2451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虽然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该和解协议可以构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0-07-08
970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王某已死亡,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但债务人死亡后,该笔债务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想要追讨债务,首先要分析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还款要求;如为债务人所负的个人债务,则要看债务人有无遗产,如没有遗产,则无权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偿还;如有遗产,则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
2020-06-28
1845
本案中王某在绍兴当地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结合2012年期间多起案件的借条格式、担保人与本案存在高度一致等情形,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套路贷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处理。
2020-06-10
1167
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十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不计利息,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06-04
1053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出借人短期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结合案涉证据足以确认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并依法改判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从属担保合同无效。
2020-06-02
1055
对于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收取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费用,也应予以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如果借款人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且费用合理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相关服务的,则应参照上述规则精神予以扣减。
2020-06-01
1109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0-06-01
915
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2020-05-18
1190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浙江省正式立法监管地方金融。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0-05-05
2783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掩盖非法债权,从严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04-16
1086
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2020-04-16
1318
父母向子女汇款,嗣后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子女返还相应款项,子女主张相应款项均系其父母对其的赠予,应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应认定为借款。
2020-04-15
986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2020-04-13
986
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出借人关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将认定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对出借人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0-04-07
1045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0-04-02
1052
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020-03-25
1113
近日,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根据上述《意见》规定,结合当事人反复出借、格式合同、利息转移支付等行为认定借贷人为“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打响了全市法院规制“职业放贷人”行为的第一枪!
2020-03-23
1796
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段产生于双方诉争款项纠纷期,聊天内容与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关联,该电子证据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话内容,原被告诉争的4万元转账款明显存在第三方债务特征。
2020-03-16
1679
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时,被告方律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针对本案做出两次完全相反的判决”为由,申请合议庭法官以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指定管辖或者提审!
2020-03-12
1037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020-02-27
1162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20-02-17
2135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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