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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事案件通过网审实现多重效果(家事审判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379 标签:婚姻纠纷
【案号】(2020)京 01民终 1610号
【案情】
石某与刘某于 2015年 9月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石某某。石某主张刘某多次对其进行不法侵害,造成其人身与精神的双重伤害,认为刘某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坚决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石某某由刘某抚养,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0元(至石某某年满 18周岁止)。2019年 9月 1日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 2019年 9月 30日对刘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1 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勉强维持婚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石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就婚生子抚养权一节,因刘某涉嫌犯罪被羁押,婚生子年幼,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及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对石某主张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应按月支付石某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结合石某某生活所需及双方经济能力等酌定每月抚养费 5000元。关于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方式,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判决:石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石某某由石某抚养,刘某自 2019年 12月起每月支付石某某抚养费5000元直至石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刘某自判决生效后每周可探视石某某一次,石某有配合探视之义务。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准许刘某撤回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为一起特殊的二审离婚纠纷。特殊之处在于案件当事人石某与刘某分别在相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具有多重身份,刘某既是二审民事案件的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也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石某既是该起二审民事案件的被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也是该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家属。考虑到该案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疫情特殊时期,二审法院积极借助刑事司法审理工作,将刑事判决生效后尚羁押在看守所的刘某提押至视频提讯室参加民事案件网上庭审,实现了多重效果。

一、 实现对子女云端探望

疫情期间,利用网上庭审系统开展线上审判、线上调解,对离婚纠纷案件中长期未见到子女的当事人,借助可视化庭审系统,实现父母与子女云端见面交流。二审法官在庭审完毕后适当安排上诉人刘某通过“云法庭”与孩子见面,尽可能留足时间促进亲情联络,修复家庭关系。


二、 利于双方矛盾化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又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矛盾尖锐,对立情绪严重。但通过在“云法庭”面对面沟通,有效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化解了双方矛盾,在一定程度弥合了对被害人的伤害。庭审中,刘某多次表示悔罪,石某表示谅解,在法官积极促进下,最终上诉人刘某主动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三、促使被告人积极改造
被告人尚被羁押在看守所,家属一般不安排会见,待转到监狱服刑后才能依程序申请,通常等待时间较长,且一般不予安排未成年人会见。二审法官庭前说服石某参加网上庭审,借助网上庭审安排探望环节,特别协调看守所警察避开镜头,妥善处理好背景细节,注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刘某某当即感谢法院,表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尽早回归家庭。

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或监狱,法官只能到羁押场所以单方谈话方式进行审判,遇有出现新证据等问题则可能需要法官多次往返,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本案利用“云法庭”网络系统,实现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对可能出现的新证据、新意见等问题及时解决,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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