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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性权利”案:与58岁老总恋爱怀孕流产,起诉获赔15万元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26 标签:性权利


北京首例“性权利”案:


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女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给女方精神抚慰金15万元。


58岁已婚老总网上征婚 33岁美女编导上当怀孕流产
大龄未婚女丁玉(化名)通过百合网结识自称“离异”的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在与其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知李某并未离婚,丁玉将李某告上法庭。

2013年1月,这起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被判赔15万元。法官表示,希望该案能警示社会,使人们诚信交往。


原告 男友隐瞒婚姻状态
丁玉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庭审当天,被告方无人现身判决现场。据了解,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律师表示,李某在与丁玉接触中并未欺骗对方。“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及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没有勉强。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并称丁玉流产是自愿协商。他还称,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玉酒后对李某实施暴力,所以双方才不欢而散。
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法官曾主持双方调解。李某提出赔偿丁玉6万元,条件是原告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账户,待李某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但丁玉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约付款,最终调解未果。


法院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释法 我国民法未明确提出“性权利”概念
一个谎言,使李某付出了赔偿15万的代价,该案被称作北京市“性权利”追偿的第一案。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讲述 与女友交往一年男子承认未离婚
丁玉曾是文艺兵,身材高挑。她说,和李某交往的这段经历一辈子难以释怀,金钱无法弥补她受的伤害,希望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和她一样寻找配偶的大龄女孩,交友谨慎。

董事长自称“老光棍”
丁玉,33岁仍单身,2010年9月,她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同年12月,北京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某作为百合网注册会员,向她发出征婚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立,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他当时58岁了,考虑到年龄差距太大,我谢绝了。”丁玉说,但李某频繁发出邀请,称年龄不是差距。丁玉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强调自己是“老光棍”,还发“光棍证”给丁玉,言辞幽默、诚恳。丁玉答应李某见面。李某说子女不会干涉双方交往,结婚后可以要孩子。丁玉和其确立了恋爱关系。


为男友放弃工作并怀孕
2011年春节,丁玉受邀到李某黑龙江黑河市的母亲家过年。此期间,两人开始同居,以夫妻相称,李某还多次带她在朋友面前公开两人恋人关系。丁玉转业后在朝阳区某单位工作,和李某交往后,她辞职到男友公司,并偶尔做些电视编导工作。

2011年9月初,丁玉怀孕了,很惊喜,以为婚姻大事可以摆上日程了。但询问李某时,却被告知公司业务多,要孩子不方便,结婚是迟早的事。由于无法确定婚期,两人商量后决定放弃孩子。2011年9月28日,丁玉做了人流,李某以丈夫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上签名。


男友仍在其他婚恋网征婚
经历了人流,丁玉开始催促李某结婚,“我不止一次要看他的离婚证,他总推托。”丁玉产生怀疑。
此期间,丁玉还发现李某有一个非其前妻所生的儿子。2012年春节,李某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但称与前妻分居多年,基本不再来往。
丁玉说,后来她偶然间听到李某女儿故意大声指责父亲,说:“爸,你缺啥呀,以你的经济实力在哪儿找不着啊?”丁玉才发现,其女儿把她当成了破坏家庭的“小三”。丁玉发现,不仅在百合网,李某还在其他网站发布交友信息,自称“单身”,还在一家网站称“丧偶”。

“不知道除了我他还会欺骗哪些女人。”丁玉说,这让她坚定了起诉的决心。


追访 婚恋网难核实身份证外信息
自称实名认证的网站,却显示了会员的不实信息,但此次诉讼,百合网并不在被告名单上。对此,丁玉的代理律师解释,这也是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内容,网站是促成婚恋关系的平台,如提供有偿服务,应承担审核义务。但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婚恋网站只能对本人身份证确认审查,其并不具备包括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等审查能力。
“目前这些行政审查尚未对社会开放,我们在起诉中要收集李某的婚姻证据,到民政局、公安机关调查中,也受到一定约束。”该律师认为,对于婚姻等证件,对网站来说无合法核实渠道,而即使获取了证件,也无法证明就是真实的。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表示,法院正在草拟建议,接下来将向百合网发司法建议。关于建议内容,目前仍在商榷阶段,会结合法院近期审理的另一起有关起诉百合网的案件。两个案子审理结果出台后一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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