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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纠正枉法判决,不明人员非法强拆,推定地方政府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2173 标签:非法强拆

非法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非法强拆是屡屡发生的事情,非法强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更会让拆迁户在还没有拿到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下,骤然陷入居无定所的境地,因此非法强拆是法律严格禁止的。那么如果房屋被不明人员非法强拆,不知道强拆人员是谁,此时该怎么办?拆迁户该如何维权呢?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秀同。

被告:深泽县人民政府

201551日晚上12点左右原告二人在深泽县向阳街共三套商铺被毁房,砸锁盗物及毁物案件,报案后,深泽县公安局给出结论:是拆迁队误拆,同时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徇私枉法包,庇袒护深泽县政府随意侵害百姓个人利益和财物。

同年529日凌晨430分,原告商铺再次遭遇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即被拆迁方深更半夜偷偷强拆。原告遂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强拆违法,追讨强拆时导致原告商铺及屋内物品巨额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县政府从来没有组织过具体的拆迁工作,更没有作为拆迁人直接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拆迁行为,本案中,县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参与对原告的拆迁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原告无法既然无法找到不明身份人员是谁,那么就与县政府无关,判决驳回张秀同的起诉。


二、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看似有理,其实十分的无耻。原告作为拆迁户,面对拆迁机关、拆迁公司、大批不明身份的强拆人员,而且是在深更半夜被强拆,连公安机关都没有查到是谁强拆的,拆迁户如何找得到呢?

而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那么从今往后,如果拆迁部门与拆迁户没有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肆无忌惮地雇佣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命令他们半夜偷拆,或者直接暴力强拆,只要他们把非法强拆及人员信息做好保密工作,拆迁户是不是只能自认损失?一审法院的判决,这种极度违反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逻辑,是绝对错误的。


三、最高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四、案件总结

本案这种不明身份人员”“半夜偷偷强拆的行为,其实就是钻了法律的部分漏洞,那么此时就需要司法解释对此加以弥补。最高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认为地方政府是统筹征地拆迁工作的机关,拆迁工作是其负责领导,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更是其责任,如果发生非法强拆那么地方政府更是直接受益者,而且除了地方政府,谁还会通过强拆来获得利益?难道还有这样的拆迁团伙,专门替非法强拆行盗?因此,最高院将不明人员强拆房屋的责任,让地方政府承担,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本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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