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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后出现变相裁员、缓发工资等咋办?答案来了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826 标签:疫情

  2月10日起,上海各公司、企业开始陆续复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工作委员会志愿者团队在为群众解答涉疫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发现,随着复工潮到来,越来越多的疑惑都与复工相关。


复工后出现变相裁员、缓发工资等咋办?答案来了


  为此,检察官志愿者们整理了近期网友关注度最高的19个复工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问:目前有很多个体户已经开张营业,比如理发店。我在理发过程中发现理发师没有规范佩戴口罩,而且一些顾客也是脱掉口罩进行理发,理发店属于公共场所吗?我能以什么理由举报?

  答:对于“理发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可参照2019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其中明确将“理发店”纳入公共场所范围,由卫生防疫机构对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而对于拒绝卫生监督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此外,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也指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口罩等防护物品,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上岗。

  对于疫情期间家门口的理发店服务人员不佩戴口罩,或未对顾客要求佩戴口罩的情况,可以建议理发店执行相关防护规定,如沟通失败,建议您向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2.问:我是上海小企业主,有一个员工在外地确诊感染了病毒,一直在家。最近市人社局发了一个文件,说疫情期间,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员工合同期正好到2月份到期,请问能解除和这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虽然你们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根据规定会顺延到该员工医疗期满,现在不能解除合同。

  此外,该员工已经被确诊,是患病职工,应当享有相应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此条规定和上述人社局的通知是一致的,在此期间应当支付该劳动者相应的病假工资。

  3.问:我女朋友1月17号到过湖北,深圳公司要求2月10号复工,她2月8号到深圳,说要居家隔离14天。在家待了7天后,公司又要求从家搬出来去宿舍再单独隔离14天,也没做什么后续的保证和说明,这种情况怎么办?有问题的话谁负责呢?

  答:首先,由于隔离措施包括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建议您了解当地政府对本地企业是否作出了疫情防控集中隔离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本地企业要求员工至宿舍隔离有无明文依据。如果当地政府确实对企业宿舍隔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建议依规定行事。

  因为根据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另外如果当地政府对企业宿舍隔离作出了相关的要求,想必规定中也有隔离措施、责任、保障方面的规定。

  经查询,深圳市有关部门对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复工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企业要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工厂和有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要设立员工隔离区,用于疫情发生地来深复工员工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待排查员工的留验。据此,如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中隔离医院观察点的条件,可以依规定操作。

  其次,如果纯属企业自行对员工的要求,倾向于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企业无权要求员工在指定的场所进行隔离。理由主要因为企业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院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

  因此,要求公民采取隔离措施及隔离的具体办法是政府的公权力范畴,企业在未经授权、未被许可的情况下无权指定员工在宿舍进行隔离。在员工无隔离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从配合政府防疫工作角度,可以提供隔离的地点。

  4.问:我是网店商家,网购平台要求从2月12日开始发货,做不到罚款处理,平台有权这样做吗?商家的利益谁来保证?

  答:网购平台无权对商家进行罚款。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由行政主体依职权行使,网购平台不是行政主体,商家亦非行政相对人,平台罚款于法无据。网购平台与商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平台所称罚款,有可能指的是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合同明文约定为前提,如合同无约定,则平台无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确立相应“罚款”条款。

  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客观上因一些防疫用品需求暴增、工人短缺、物流受限等影响,不少网购订单和网店面临无法及时发货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官方发言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店店主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应做好向平台的情况说明和向消费者的告示,一些平台有延迟发货“赔付豁免”规则,可具体参考适用。但非属于疫情原因导致延迟发货,网店应按照与平台签署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诚信合法为先。

  疫情期间,电商平台与店家应做好相互理解,共渡难关,协助网店通过公示、推送和短信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解释情况、获取消费者理解。

  5.问:由于疫情,公司决定10号线上办公,11日公司通知裁员,工资只结算到10号,同时赔偿说要等到疫情结束,我该怎么办?

  答:在疫情期间可与公司方积极协商赔偿方案,如若不合理,可以寻求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具体为:

  (1)公司以裁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满足法定情形。如单位确因疫情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2)如同意裁员的,请主张经济补偿金。按照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为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

  (3)员工对裁员不服的,认为公司裁员构成违法解除的,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要看公司裁员是否符合法定理由以及法定程序。至于工资结算到10日,因裁员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故工资可结算至当日。而公司承诺赔偿等疫情结束后发放,而并非不予发放,在特殊时期可以理解。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6.问:疫情期间公司以因疫情公司损失严重为由扣除员工工资该如何维权?

  答:可参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7.问:我1月份转正,2月5日被告知裁员被辞退,日期算2月1号,2月3日在家办公算加班,是否合理?应该怎样索赔?

  答:2月1日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月1日是休息日,休息日加班应当按照规定不少于200%支付工资。

  2月3日-5日应当视作休息日。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规定,2月3日-5日属于休息日,应当安排补休或者不少于200%支付加班工资。但目前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上述是上海人社局的口径,至于司法机关是否采纳此口径,仍有待明确。

  索赔事项。一般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再进行诉讼。无论是劳动仲裁或诉讼,是否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因此应当事先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另,因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公司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问:市场拓展人员更换工作驻地,无法入职(因疫情不对外地人开放租房、宾馆停业、高速关闭),但公司要求复工,我该怎么办?

  答:因疫情的高传染性和各地区的严格管控措施,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的,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能否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故首先看企业要求复工是否符合当地复工的时间和条件,其次,因新的工作驻地所在地实行严格管控,员工确实无法提供劳动的,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到新的工作驻地办公。可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协商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

  9.问:因为疫情无法复工,人事算我们休年假,这符合规定吗?

  答:企业延期复工问题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第49条。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所谓“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

  因此,各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集聚集,避免疫情扩散。

  不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人社部5号文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要求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显然,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

  综上,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未经许可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如果因劳动者岗位特殊无法在家办公的,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享受停工期内的待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于是否能使用年休假,各地政策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上海,广东目前的口径是不能使用年休假,而北京的口径是可以使用年休假。而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可复工日期后,企业仍不能正常复工的,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休完后再按停工停产处理。

  10.问:我是经营餐馆的个体户,所在县2月10日要求停业,12日晚上在店里收拾东西,有人来吃饭就接待了,被人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是否合理?

  答:餐饮企业能否在防疫期间继续经营,由各地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如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的规定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1.问:疫情期间公司加班,上班路上感染疫情可以算工伤吗?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或上下班途中,建议大家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12.问:我们接到了市级卫健委的通知,要求员工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疫情防控小组,并戴口罩到定点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不要带病上班。外地员工在有疑似症状的情况下去医院诊疗产生的费用(不能刷医保卡)怎么办?可以要求单位、公司负担吗?

  答:如果经医疗机构检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或者列为疑似病例,则治疗费用按照相关政策处理;若被排除,相关费用负担问题目前并无相关规定,仍需自理,不得要求单位支付。也请密切关注政府后续相应政策。

  13.问:公司通知从10号开始没有到上海的,除湖北省内的其他员工,必须请假,不得在线办公,合理吗?

  答:按照上海相关规定,本市自2月10日开始各单位可以陆续复工,同时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倡居家办公、在线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故建议根据您所在的行业性质、特点以及自身情况,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工作方式,确因疫情原因(如身处重点地区等不可抗力)不能实际到岗或采用灵活方式参与工作的,也应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配合单位做好请假、报备工作。

  14.问:我所在的汽车配件公司,全国门店差不多一千家,在疫情防控下有些领导为了讨好上级或者其他原因带领员工提前开业。公司默许这种行为,但防护措施微弱。这种公司可以选择辞职吗?

  答:你所咨询问题涉及:员工是否有权拒绝企业提前复工的要求,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

  首先,就复工时间来说,各企业单位应积极响应政府部门所发布的复工时间要求,如确需提前复工,应向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复工不违法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为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员工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38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再次,根据相关规定,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如果企业提前复工确实违规,作为行政相对人,违规企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最后,建议员工如有困难无法到岗工作的,应主动与企业沟通,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到岗。尽量避免发生纠纷。

  15.问:兼职可不可以按法律规定的工资翻倍?之前有协议,是按小时结算工资,这种是不是跟劳务合同不一样?

  答: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基于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而未在春节假期中安排劳动者休假的,1月25-27日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按照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其他的春节假期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补休的,则按照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

  而2月2日之后的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期而非春节假期。各地对于这段期间的工资待遇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上海目前的规定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两倍工资。

  以上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言,而兼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待相关规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此外,如果您的“兼职”符合劳动合同法调整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按照当地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待遇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社会保障局,了解相关具体规定,以更好的保障您的个人权益。同时也希望您能理解疫情发生期间用工单位的实际困难,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16.问:原先的岗位没有了,公司说调岗,我们拒绝了,公司给我们两个选择,一个是主动选择离职,一个是发通知30天之后离职,不给赔偿,我们有权要求赔偿吗?

  答:企业有权根据经济形势增减岗位,自主经营。在原有岗位取消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调岗。如果劳动者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43条第3款的规定,员工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法律规定的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17.问:因疫情影响上班,公司需要正常发工资吗?

  答:从稳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共度难关的目的出发:

  1.采取远程办公等居家办公的方式;

  2.采取协商用年休、公休等假期或者以先休息后补班等方式;

  3.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可以参照停产停工的方式处理,最大限度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以员工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或因疑似、密切接触被隔离而解除劳动关系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而被强制隔离的除外。

  18.问:公司以疫情为契机,无限期停业,变相裁员怎么办?

  答:第一,疫情之下,各地对复工均有不同的规定,您所在的单位是否符合复工要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构成以疫情为由变相裁员更需要确切的证据证明。建议您与所在企业加强沟通,根据自身情况协商解决问题。

  第二,疫情期间,如企业因此造成资金流断裂等原因导致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企业依此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同时如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企业在未解除合同或停业期间没有发放任何工资待遇的,若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纠纷时,企业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建议企业员工尽量采用电子邮件、微信、书信等方式沟通,并根据公司管理层级抄送本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等,尽量保留与公司协商沟通的凭证,作为后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19.问:疫情期间,公司要求缓发一月也就是非疫情期间工资20%怎么办?

  答: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次疫情客观上对部分行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对企业发展带了不小的压力和挑战,国家层面也正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虽然不知道您所在企业的的具体情况,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确因本次疫情致使您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做出缓发工资的决定是合法的。

  如果您所在企业不符合上述情形,无故拖欠工资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目前来看,建议您向公司了解具体缓发部分工资的原因,如果公司确实有困难,也希望您能理解,和公司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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