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4刑申102号
你为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对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冀04刑终35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未涉及行政职权、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原审程序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申诉称你的行为未涉及行政职权的问题,经查,你是临漳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作为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人亦明知会议内容,你虽是陪同马江维前往法院,但本身具有对临漳县工商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申诉称你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经查,虽然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并没有丧失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但临漳县工商局截至申请执行期间届满之日并未重新提出执行申请,亦未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应罚款及加处罚款592484元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执行的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你在明知局长办公会决议违法的情况下,并未对局长提出的相关错误指令提出异议,马江维提出在会议记录上添加与其无关的相关文字,以逃避责任,你亦参与添加。你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申诉称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你所提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的事由,临漳县人民法院有权对本案予以审理,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