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市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9年,全市法院审理的危验驾驶案件缓免刑适用率较高,受到省法院的批评否定,严重影响我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质效,我院于2019年12月在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及会后多次强调该项工作,要求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率,但是2020年1、2月份,全市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免刑适用率不降反升,再次被省法院警示提醒。2月28日,我院下发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危验驾驶案件判处缓免刑的一律报中院内审,但个别法院不按工作要求,置若同闻,依然我行我素,自行其是,为严明工作纪律,确实保障该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对某法院2案2人判处免刑判前不报请内审,判后瞒报、漏报信息提出严肃批评。某法院在3月份对2案2人危险驾驶案件均判处免刑,其中张某犯危险驾驶案,裁判文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但是系统显示文书申请用印时间是3月3日,结案时间是3月4日,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3月5日开庭,3月6日文书用印后结案,该两案均是被告人揭发他人危险驾驶构成立功,基于此对被告人判处免刑,上述案件某法院在判决前均未报请中院内审,也不填报相关统计信息,中院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询才发现。2、对某法院1案1人判处缓刑不报请内审给予通报,某法院于3月2日开庭并审结被告人岳某危险驾驶案,判前不报请中院内审,但判后及时将判决信息报送中院,并主动说明情况。
同时,各基层法院以后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对于被告人举报他人危险驾驶构成立功的,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都要从严掌握。
某中级人法院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