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议,驳回复议申请,最终维持了甘肃高院对甘肃某公司逾期举证行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甘肃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查发现,一审法院依法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截至一审开庭,该公司始终未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而将上述证据提交二审法院,用以抗辩一审判决。
甘肃高院二审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密切关联,该公司对于其一审已经存在但不提交法庭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属于因主观故意逾期不向法院举证,而非客观原因不能举证,遂依法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该公司收到甘肃高院的罚款决定书之后,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罚款,但以罚款数额过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议,驳回复议申请,最终维持了甘肃高院对甘肃某公司逾期举证行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但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此类逾期举证的情况仍有发生。罚款不是主要目的,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才是根本。
希望以此案为诫,让当事人受到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定的诉讼制度,回归法制轨道,为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以上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