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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治理所涉法律、规范、意见家事审判治理所涉法律、规范、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47 标签:婚姻纠纷
一、云模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庭审的流程规范》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庭审申请和操作指南》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远程诉讼服务指南》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提早、三及时”网络庭审工作方法》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托信息化智能集控系统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办案、网上诉服、网上办公的实施意见》
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加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审判执行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云探望
1.【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离婚证明书
《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四、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与审查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债的审查】
1.《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第三十八条: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上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2.《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第三十九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第四十条: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一方出具证据表明另一方事先知晓的大额债务凭据,并据以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情结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关系、转款记录、借款时家庭财务情况等对债务真实性及性质进行判断。


4.《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第四十一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出具的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据以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法律文书主文中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性质有明确认定,依该认定确定;如法律文书主文未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则可根据本文件第三十八条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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