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这是中国上千年以来的传统思想,但已经不再适宜现在的时代。有一对老夫妻育有四个女儿,并无儿子,但他们的晚年依然得到了很好的照料。然而他们去世后,女儿们开始因为他们留下的遗产发生了矛盾。
案件回放
李老太与被继承人樊老头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女即本案原、被告,分别为长女樊某甲,次女樊某乙,三女樊某丙,四女樊某丁,后四个女儿均相继出嫁,二老独自在家生活。
2008年至2009年,樊某丁将樊老头夫妇原有的三间土墙房扒除后重新建造了二层楼房,后又陆陆续续建造了其他房屋。
2010年,李老太去世。
2016年6月,樊某丁、小韩和樊老头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三人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樊老头名下被拆除房屋系樊某丁建造的二层楼房,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由樊某丁代签,其名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有拆迁补偿款952583元,该款系樊某丁领取并保管。
2016年7月27日,樊老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樊老头夫妇的丧事相关事宜及费用均由樊某丁一人负责。
法院判决
樊老头名下的拆迁补偿款952583元属其遗产,鉴于樊某丁对樊老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樊某丁可继承上述补偿款55%的份额即523820.65元,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各继承15%的份额即142887.45元。因上述款项均在樊某丁处,故由樊某丁向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各返还142887.45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樊老头名下所获拆迁利益是否属其遗产。
樊某甲、樊某乙认为,樊老头、樊某丁和小韩作为三户参与拆迁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樊老头、樊某丁分别建造的房屋作为共同面积进行了分摊,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房屋面积的置换,现房屋已经转化成拆迁利益,故樊老头名下所获拆迁利益应作为其遗产由四姐妹平均分割。
樊某丙、樊某丁则认为,樊老头名下被拆房屋系樊某丁建造,所获拆迁利益也应归樊某丁所有,不属樊老头的遗产,不应予以分割。
关于遗产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樊老头只有四个女儿是其继承人,其中三个女儿只是偶尔回家探望老夫妻,只有四女樊某丁在樊老头在世时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对樊老头尽心照料,可以认定樊某丁对樊老头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