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月22日开店营业,在同邱某沟通减免停业期间部分租金无果后,于3月3日向邱某支付了2、3月份租金3200元。3月4日,黄某向黎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邱某减免疫情停业期间部分租金700元。
黎川县法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执行政府文件暂停营业既是租户的义务也是房东的责任,而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均应分担根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经调解未果后,判决邱某减免黄某疫情停业期间部分租金7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疫情期间,江西高院民二庭专门出台《商事审判答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作出答复,明确提出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本案为全省法院适用该规则裁判的首例案例。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