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夫妻离婚,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谁来抚养
肖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长子已经年满18周岁,其他两个子女还未成年。2013年二人的长子因精神问题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仍不间断地在进行复查治疗,至今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2015年初,肖某与向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肖某即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家,三个孩子一直跟随向某生活。2015年中,肖某向人们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向某离婚,两个未成年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向某同意离婚,但是主张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也属于需要抚养的人,可以由肖某抚养。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对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成年的子女如果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对其仍然有抚养义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属成年人,如患有精神病,则可根据精神状态被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应当根据司法 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二人的长子确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长子由向某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