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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气!公安违法调取律所委托手续,律所律协齐拒绝!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445 标签:律所

黄石公安的一封调取证据通知书火了!


黄石公安的一封调取证据通知书火了!


因为一起涉黑案件,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向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调取证据。要求提供:

1、委托代理合同;

2、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业务手续。

并表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追究。

本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收集,一下矛头转向了辩护律师?

如此行为,真的合法吗?

尤其依照《律师法》,这些资料不是应当予以保密吗?

涉事的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会妥协吗?

事情的发展,显然出乎公安意料。

律所回函,向公安进行《情况说明》,拒绝了公安要求!
律所回函,向公安进行《情况说明》,拒绝了公安要求!

以下为具体理由:

情况说明

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

2019年11月21日,我所收到贵局警察张锐敏,徐宏生交来的调取证据通

知书,要求调取犯罪嫌疑人黄艳萍的辩护律师郭雄伟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业务手续。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之后,本所立即联系郭雄伟律师,经过核实,本所上周与被告人黄艳萍母亲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郭雄伟律师做为黄艳萍的辩护人,代理了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办理的黄艳萍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审。

我所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

关对该案已经没有侦查权。

而且,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很明显,贵局所调取的资料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本所提供上述材料,郭雄伟律师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该案证人,将直接

导致郭雄伟律师无法作为辩护人出席法庭庭审,这将对律师执业权利构成破坏。

经请示长沙市司法局和长沙市律师协会,长沙市司法局和长沙市律协均同

意我所意见。

基于上述理由,本所不能按照贵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特此说明。


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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