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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被罚20000元,看王律师的《悔过书》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252 标签:虚假陈述
 导读 
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对一宗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两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各罚款2万元!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施行后,福田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1、丈夫婚内出轨和小三拍婚纱照又同居


原告要某(男)与被告袁某(女)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在两人的共同经营下,小日子过得越来越富裕。

2019年上半年,袁某意外发现丈夫要某在外面有了新欢。

被妻子发现后,要某表示自己一定悔改,对于其婚内出轨的行为给袁某带来的伤害深感愧疚。同时,他还承诺自己会收心,将回归家庭好好和袁某在一起。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要某不仅偷偷和第三者王某文拍摄婚纱照、结婚登记照,还离开家搬去和王某文及王某文的母亲一起居住。

没过多久,要某便向袁某提出了离婚。袁某听后伤心欲绝,回想结婚以来,夫妻两人患难与共,一起努力把家庭从一无所有经营到安定富足,双方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打磨愈发珍贵。

想到这,袁某觉得两人的婚姻还有挽回的余地,因此她拒绝与要某离婚。协商离婚失败后,要某来到福田法院起诉离婚。


2、多次虚假陈述被法官戳穿后立马认错


2020年5月19日,福田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童琳琳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期间,被告袁某为证明原告要某与案外人王某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要某与王某文拍摄的婚纱照片、结婚登记证件照片,以及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三份《内地居民采集表》。《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要某与王某文及王某文母亲目前共同租住在福田区梅林的某小区内。

3、法院开出4万罚单当事人寄送书面悔过书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数次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

经合议庭合议,5月21日,福田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各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虚假陈述被罚20000元,看王律师的《悔过书》


两人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很快缴纳了罚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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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容不得半句谎言,当事人若为了打赢官司,在法庭上对诉讼中的案情、证据,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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