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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走私和收购绿鬣蜥等珍贵动物百余只获刑16年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907 标签:野生动物

太原中院一审审结一起犯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

太原中院一审审结一起犯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 山西省高院供图


  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太原中院日前“线上”开庭,一审审结一起犯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5千元。

  太原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通过网络认识卢某(另案处理),卢某称能从台湾买到绿鬣蜥等珍贵动物。随后,曹某向卢某提出购买50只绿鬣蜥和10只平原巨蜥,二人约定每只绿鬣蜥120元、平原巨蜥300元,并要求卖家包风险,即收到的动物必须是活体,如果死亡或者被查扣,卖家应补发相同数量的货。后台湾卖家向卢某推荐了上海的台湾籍居民倪某(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人,让倪某包风险,货仍然从台湾发出,卢某同意。曹某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卢某9000元,卢某收到款后将曹某的订货需求和货款发给倪某,后台湾卖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直接向大同市广灵县曹某住处发货。

  2019年9月16日、9月18日,太原机场海关现场查验并扣押收货人为曹某的两个包裹,经鉴定,包裹内装有绿鬣蜥48条、平原巨蜥10条(均已死亡),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动物。太原海关根据规定给曹某发送短信提示,要求其申报,曹某收到短信后怕事情暴露便与卢某商定放弃收取该包裹。后二人以该批绿鬣蜥被海关查扣为由,要求中间人倪某按照约定补发,为避免再次被太原海关查获,要求台湾卖家将补发的50条绿鬣蜥先邮寄到河北唐山卢某处。卢某收到补发的50条绿鬣蜥后(其中17条死亡),自留2条,按照曹某的要求向客户邮寄7条,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曹某24条,收货人为曹某提供的假名“刘某”。另外,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曹某的其他犯罪事实。

  太原中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珍贵动物108只,且造成其中65只绿鬣蜥、10只平原巨蜥死亡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曹某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绿鬣蜥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曹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其走私过程中造成65只绿鬣蜥和10只平原巨蜥死亡,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曹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购珍贵动物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让人们更加感受到了保护并远离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在打击非法猎捕、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工作中,执法监管、立法司法等日趋完善和加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太原法院坚决维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司法保障,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彰显打击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决心和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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