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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914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作者: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键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0年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张某的母亲刘某(岳母)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5月1日前偿还。2010年张某正在怀孕期间并且马上就要生产,对于自己丈夫王某向其母亲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其母亲刘某为了让女儿安心养胎生孩子,也没有把这件事告诉自己的女儿。


2010年3月,王某与张某的女儿出生后,因对子女如何照顾问题,二人关系逐渐变得紧张。2012年王某不顾妻子张某及女儿,离家出走,从此不再回到家里。张某的母亲刘某见到女婿不再回家,便把女婿王某向其借款100万的事实告诉了张某。张某表示自己对于丈夫王某借钱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更没有支取或在家庭生活上使用过这笔钱。2018年,王某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王某与张某在离婚诉讼中谁都没有提起过这笔欠款。2019年,张某的母亲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该100万元欠款。


关键律师简要评析:

根据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某主张出借资金的借条是女婿王某一人签订,其女儿张某没有签字确认,并且借款当时,张某确实对丈夫借款一事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从这个角度讲,该笔债务应为丈夫王某的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向岳母借款100万元的理由是用于做生意,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而借款。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本案中还涉及该笔欠款诉讼时效问题。王某承诺还款时间是2013年,而岳母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19年,早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刘某认为,在女儿张某与女婿分居期间,每年都跟自己的女儿主张该笔款项,女儿张某也认可,并且在得知女儿与女婿正式离婚后的一年后就提出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以王某、张某为被告要求二人偿还欠款,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是母女关系,但是按照一般常理,刘某为了缓和女儿与女婿的关系,在其婚姻关系期间没有向女婿王某主张还款属于情理之中,女儿认可母亲刘某向其要过欠款也符合逻辑。被告王某不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该笔欠款应由其个人偿还。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刘某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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