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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绳绊倒老人至死亡,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903 标签:文明养狗

狗绳绊倒老人至死亡,谁的责任?


案情概要: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通报称,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律赢网律师简要评析:

我们还原整个事件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没有预谋,没有组织而突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不涉及任何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必须要有人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的过错方从源头来说是动物的饲养人,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动物饲养人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都应当承担责任,除非遭受人身损害一方故意挑逗动物造成损害。本案中,动物的饲养人将狗栓在家门口存在过错,饲养人有义务保证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在其合理的饲养场所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管控,将狗拴在家门口显然存在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动物并非被主人遗弃、逃逸的动物,而是小女孩将狗擅自牵走。从发生的经过看,即使动物饲养人将狗拴在家门口,小女孩也不应擅自牵走动物,小女孩尚未成年,其监护人应当对小女孩擅自牵狗的行为承担责任。其监护人的过错相比动物饲养人来说更大。综上,我们认为动物饲养人及小女孩的监护人应当对死者家属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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