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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管政策进而破坏市场公共交易秩序的合同应属无效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852 标签:合同纠纷
违反监管政策进而

破坏市场公共交易秩序的合同应属无效

——李某诉胡某、某资管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孟妍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8日,李某与某资管公司签订《信托合同》。2015年6月12日,李某将其在某资管公司开立的涉案账户交付胡某,交付的账户资金中1000万元为李某自有资金,2000万元为某资管公司配资资金。2015年6月18日,李某与胡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名下涉案伞形结构化信托账户委托胡某投资管理,账户资产3000万元,李某承诺资金在一年合作期间保证胡某资金正常投资使用;在合作管理资产到期后,如账户到期收盈结束时账户总额小于3000万元则胡某补齐资金到3000万元;当股票账户资产收盘总值大于3000万元且有盈利,双方约定按照7:3比例分成。2016年1月5日,涉案账户中资金为22 668 204.83元,后该账户无法再操作。某资管公司称系李某名下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李某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该信托单位的净值达到预警线以上,某资管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该信托单位持有的股票进行止损变现操作,止损变现完成后20个交易日内李某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前注销。因多次向胡某、某资管公司要求补偿账户资金被推脱,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资管公司偿还理财资金7 331 795.1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信托合同》《合作协议》无效,并依据过错程度判决胡某赔偿李某3 515 897.59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合同并非一经签订就合法有效。因违反规章、监管政策同时导致损害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应提前了解将要投资的理财模式、理财项目是否存在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了保底条款,看似保证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但是合同内容存在违反监管政策,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的情形,该合同依法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关于损失的承担,就不再根据合同约定来分担,而是应依法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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