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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银行存款5年后仅剩1元银行却不愿担责,有何内情?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565 标签:存款丢失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这样一起案件判决。2009年7月22日,原告孙某某在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恒泰支行)处存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存折。2009年9月5日,原告在被告(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处存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存折。

100万银行存款5年后仅剩1元银行却不愿担责,有何内情?


2014年下半年,原告孙某某持存折到被告处取钱,被告说只有一元钱的存款,争吵中被告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告知原告去法院处理。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4年9月28日,鲁银监准(2014)409号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复)载明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即为本案被告。

枣庄农商行辩称,原告无证据证实涉案100万元已经交付给薛城农商行。孙某某提交的存折是伪造的。根据枣庄农商行关于涉案存折留存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及客户交易明细显示,涉案尾号5245存折仅有2009年7月22日开户1元存款记录及流水,并未存款信息记载。涉案尾号为6260存折系0元开户,并无存款信息记载,亦无该涉案存款结息记载,表明无涉案存款。枣庄农商行同原告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相关存折是伪造。

枣庄农商行称,孙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经薛城公安分局2017年1月6日立案侦查,后对其刑事拘留,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4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外,枣庄农商行辩称孙某某陈述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指出,根据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公安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调查,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某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刑事侦查卷宗中原告名下的账号交易明细以及与此交易明细时间、存入数额均一致的三份《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款项,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据此即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即使原告提交的存折经刑事侦查后被认为存在变造,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亦已经作出“没有证据证实孙玉梅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认定,故对被告以原告持有的存折系伪造否认原告存款100万元事实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

实际上,存款中有大部分都被另外一个人,即田某取走。法院指出,虽刑事侦查卷宗中记载田某在《讯问笔录》中认可除了2009年7月27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以外的其他取款均系田某所为,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原告孙某某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原告孙某某之间串通欺骗。

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某取走,被告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

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

对此,7月8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公告称,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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