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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落地,陕西高院先行:全省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9)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484 标签:人身损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14日发布《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型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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