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山东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针对继承类纠纷,律赢时代提供0元启动法律程序服务!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4006-119-088

山东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780 标签:人身损害

山东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 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同类推荐

律师在线预约 10分钟内在线响应
找专业律师
诉讼指导
案件追踪
4006-11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