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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名原律协副会长刑案相继一审宣判,近期律师涉案新闻不断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3297 标签:诈骗
12月14日上午,原山东淄博市律协副会长,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凡亮被控诈骗罪一案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审判长开庭宣读判决书,前后将近半小时。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孟凡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退还被害人非法所得1200万元。

孟凡亮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

有关注此案的法律人士提出,此案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为,律师在约定的律师费之外,以办案需要请托打点、处理关系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的话,社会上那些收人钱财为人办事的,是不是都应该被追究此类刑事责任?

引申一下,以钱开路、拉拢腐蚀司法办案人员的“潜规则”,败坏了司法风气,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打击受贿者,也要打击行贿者。同意给付律师巨额费用用于司法办案的请托打点、处理关系,对于此类的意图人,事后是否构成“受害人”?对于这种用途的款项,是否属于应该判决返还给的款项?
如果判决返还的话,是不是助长了“办成事”就不声张,“办不成事”就去报案,由司法机关追回用于“暗箱操作”的款项。如此操作,岂不成了不会亏本的“买卖”?

山东两名原律协副会长刑案相继一审宣判,近期律师涉案新闻不断

此外,后台有网友也给法萌君发来了近日法院宣判的另一起原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俊杰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12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张俊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

根据判决书载明,张俊杰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山东两名原律协副会长刑案相继一审宣判,近期律师涉案新闻不断

关于此案,网上曾经有一篇自称是张俊杰辩护律师写的《专家意见害死人》至今可看,其中透漏了张俊杰涉案的一些细节和原因,有兴趣的可以百度一下。

根据公开资料,张俊杰,1968年4月出生,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青岛市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副会长、刑事委员会主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青岛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2011年被司法部确立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先后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山东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山东两名原律协副会长刑案相继一审宣判,近期律师涉案新闻不断

近期,网上不断传来律师涉案的新闻。

1、澎湃新闻12月9日报道,律师杨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11时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凉山州看守所。12月9日,凉山州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杨威被刑拘,与此前“凉山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举报有关。当地已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处理,但地方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举报人也不单纯,而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而杨威在这中间拿了好处,参与炒作并起到了“推手”作用。

2、12月13日,元谋法院发布通告,法院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10:3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清林、杨兴芬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将同步直播。


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余清林,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原主任,禄劝县政协委员。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5月15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10月31日,新京报报道,今天(10月31日)上午九点,合肥律师吕先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

法院认为,吕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实施了帮助行为,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一审因诈骗罪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但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先三知道徐邵二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的组织,因此对吕先三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定。
4、8月13日,中共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信“越乡清风”发布通告: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驰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嵊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王驰简历:男,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1978年12月出生,200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群众,现为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2年8月至2009年10月,浙江盾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浙江宏大控股有限公司法务;2010年4月至2016年3月,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至今,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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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新闻告诉我们,从来没有什么法外之地,律师作为代理别人纠纷,替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法律工作者,自己的行为也时时刻刻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律师在为别人争取权益时,也要时刻绷紧自身法律风险的神经。有人将律师比作钢丝上的舞者,一边是诱人的经济利益,一边是法律利剑的高悬,每个案件都要把握好自己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找律师,主要是提供两类法律服务,一是非诉业务,让自己的行为更为合法,将来一旦发生诉讼,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二是诉讼业务,让已经涉及诉讼的纠纷,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按照国家设置律师的本意,律师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现实中,当事人一般不会精通法律业务,通常对律师的最直接要求就是:给你钱财、与我消灾,手段不限。

有些律师也是秉承以上理念,只问结果不择手段的路子:提供法律服务阶段,为当事人出主意,伪造或虚构各种法律关系,从内容到责任,逃避正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向当事人额外索要处理各种关系的费用,单独或协助当事人打通司法各个环节,争取案件的最有利结果。

2015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专门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科以刑事处罚。随着国家司法反腐肃贪、社会扫黑除恶的力度加大,那些不问手段和目的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也将逐渐现出原形。

建设法治国家,呼唤公平正义,不是靠口号,只有当社会民众相信诚信而不是逃避责任,相信法律而不是关系疏通,应对诉讼寻求规则而不是花钱找人,诉讼比拼的是专业技能而不是人脉勾兑,国家的法治方才建成。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路上,貌似置身事外“风光无限”、替人进出司法机关的律师,也要时刻绷紧“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那根弦,从目前的报道的案例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与上下其手司法黄牛”的这两类律师,已然成了重点打击的对象。
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地、严格地依法管好律师,尤其是不能参与虚假诉讼。一旦发现,我们将有一起查处一起,有一起严厉追究一起,以确保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以确保诉讼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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