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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帽子出庭被按撤诉处理 南通中院:于法有据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65 标签:司法礼仪
关于纪爱美按撤诉处理案的情况通报

近期,网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因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引起网友关注热议。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背景:纪爱美系如皋市如城街道居民。自2014年以来,纪爱美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据统计,纪爱美向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起诉事项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发改委、档案局等部门,其中仅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有60余件。

此外,纪爱美还经常联络、组织他人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并曾有过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纪爱美还多次同他人共同进京上访,并曾因违法上访被公安机关查处,还曾冒充家属身份探视因违法上访被治安拘留的人员。

对于故意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南通市两级法院开展了庭审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冲击、哄闹法庭等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仍有部分当事人以不同的方式违反法庭秩序。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也是法庭纪律的基本要求。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场所,法庭规则中虽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神态、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实参考内容之一。对于纪爱美戴黑色鸭舌帽参加庭审及旁听的行为,法官曾多次向其释明,告知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纪爱美也曾因此不听法官劝导而被责令退出法庭。

本案情况:2019年11月5日,本院开庭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纪爱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在本次庭审中,纪爱美仍然坚持戴帽子出庭,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但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纪爱美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纪爱美的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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