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之金融篇(中)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 周伦军法官
三、纪要起草的基本思路
(一)类型化的法律方法
2.类型化的意义
对典型合同的补充和矫正功能;对非典型合同的类推功能。
(二)体系化
1.基本含义及其努力方向
基本含义:把整个法律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所有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涉相互作用。
2.条文列举
①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
场外配资为特许经营行业,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客户签订场外配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后果:倾向于不包含利息损失的赔偿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则(从高适用)
a.监管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金融产品所做的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标准高于或等于)的,可参照适用。
b.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属于营业信托,适用信托法及有关规定。
③票据权利的认定:区分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
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回归民法,按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关系处理。虚伪表示无效,隐匿行为效力依法确定。虚伪表示行为人与隐匿行为行为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贴现行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民法中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拓展。
(三)效力判断:司法与监管的合力与分工问题
违反规章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监管政策:全面从严监管,“慢撒气”与“软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