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省市学校纷纷延期开学,并组织开展线上教育,QQ群、微信群也因此成了老师、学生和家长加强沟通联系的重要平台。但近期,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群聊进入门槛低、管理不完善等漏洞,假冒学校老师身份,要求家长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学费、培训费等,给一些家庭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家长又该如何识别、防范此类骗局呢?
多地发生利用
班级群诈骗案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确保师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发布通知,支持各地做好“停课不停学”工作,帮助学生居家学习。正当在线教学展开之际,广东、广西和江苏等地先后发生了针对班级群内家长和学生的诈骗案件。2月17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预警,建议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在做好疫情防控、线上学习的同时,警惕利用班级微信群、QQ群等媒介假冒学校工作人员发布诈骗信息的现象。
其实,组建班级群对家长们并不陌生。诈骗分子正是利用社交软件便利且暗藏风险的特点,利用家长对教职人员的高度信赖,在疫情期间频频得手。2月11日,浙江宁波的汤先生在班级微信群里收到了“班主任老师”发布的一个缴费通知:“因为疫情影响,接教育部门通知,现开始收取数学辅导费。”同时发布的还有付款二维码,让家长通过扫码支付500余元。汤先生看到通知后即按对方要求扫码付款,然而,当他电话联系学校老师确认辅导事项时,才发现学校根本没有收取此项费用,虚假通知是骗子假冒班主任老师名义发出的。
在全国各地的类似警情中,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几乎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全面“撒网”寻找目标。诈骗分子通过QQ平台“找群”随机搜索班级群名关键字,如“初中”“高中”等便可查看相似群名的列表,然后根据群名、简介、照片识别该群是否为班级群,随后尝试添加。如果该群没有设置特定的验证机制,或者群主审核不严格,诈骗分子就能轻松入群。实践中,也有诈骗分子通过冒充学生家长在校外蹲守,再与其他家长闲聊让对方将自己拉进班级群的情况,更有甚者直接采取盗取群成员账号的方式潜入群聊。
其次,“张冠李戴”掩饰身份。入群后,诈骗分子会利用班级群实名制的特点,识别群成员身份,并及时修改群名片伪装成某同学家长,同时下载老师的群头像,并在发布诈骗信息前设置与老师相同的头像和群内名称。
最后,瞒天过海实施诈骗。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在熟悉老师生活规律和发言习惯的基础上,诈骗分子就会发布虚假缴费通知,要求家长通过扫描二维码缴纳学费、培训费等。有的诈骗分子还会同时要求家长上传缴费凭证,以降低其他家长的警惕性,造成群体受骗。为了降低被老师或其他家长揭穿的风险,诈骗分子还会利用QQ群可以发起临时对话的特点,直接对家长进行一对一行骗。再加上疫情期间,各学校大都通过班级群传达各项通知、安排教学任务,短时间内信息的快速叠加也容易让家长放松警惕。
诈骗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家长与老师核实信息的难度增加,同时也容易让家长误以为因延期开学缴费方式与往年不同,因而对此类诈骗行为不加提防。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殊时期通过班级群行骗,这是网络诈骗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方式不同,网络诈骗不需要面对面的沟通,只需要通过聊天工具就可以交流。
我国刑法没有单独列出网络诈骗犯罪条款,因此和普通诈骗犯罪一样,也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期发生的班级群聊系列诈骗案,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收费通知并在群中骗取学生家长钱财,数额较大,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数额较大”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近期也出现了未成年学生被班级群通知诈骗的案例,对于此类情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
遭遇诈骗该如何维权
在确认被骗后,被害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特别是诈骗分子的群名片、聊天记录和付款凭证等信息。对能够追回的赃款,公安机关会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缴和发还被害人。
在近期警情中,诈骗分子往往要求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扫码支付。如果是通过支付宝向对方付款,被害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安全中心生活号的“投诉举报”页面“欺诈骗局”模块,对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发起投诉。经笔者致电支付宝客服询问得知,目前扫描二维码支付一般都是即时到账,在受理投诉后,支付宝公司会对账户交易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存有违规行为,会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并通过平台进行滚动公示,但对已到账交易无法进行资金冻结和划转,必须通过司法流程,需要专门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微信支付骗局也可以在微信钱包内的“帮助中心”进行投诉,对于经过核实的违规账户,平台将进行封号。微信平台也提示用户,对于资金损失要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微信方面会全力协助,平台也会注意挖掘、分析有价值的线索,协助警方对诈骗犯罪实施线下打击。
避免向陌生私人账户打款
应对此种新型诈骗行为,需要各方合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班级群的管理员要加强群组管理,定期核实群成员身份,及时发现并清理不相关的群成员。同时要严格设置入群验证手段,认真贯彻群实名制度,防范陌生人入群。
为惠及广大学子,疫情防控期间严禁以开展线上教学的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教育部从国家层面整合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开通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和中国教育台电视空中课堂及部分省份网络学习平台,并提供有关教材电子版、“人教点读”数字教学资源库等学习资源,面向全国学生免费提供。对除此以外、确有需要通过网上支付的合规收费事项,最好通过群公告形式发布,同时避免采用二维码收款形式,建议学生和家长要及时与学校和老师确认,不可盲目支付。
各互联网平台也要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进行反网络诈骗宣传。电子支付平台要落实央行关于支付账户实名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建议及时冻结未实名账户,并且通过强制人脸识别的方式防止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支付账户。
家长也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比如要注意对本班级群组信息及个人账号的保护,不随便将群组二维码或群号公开在网上,不向陌生的私人账户打款。同时,家长还要妥善保管账户、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避免未成年人自行支付遭遇骗局。一旦发现被骗,要留存证据,及时通知群内其他成员并进行报案。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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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教育培训暂停或引发三类纠纷
陈光旭 祁欢
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学员预付费购课的超九成,部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购课程的有效期。但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暂停,复学期尚未明确。已预付费购课的学员无法获得培训机构提供的线下服务,培训进度无法在原合同约定期内完成,或是继续参加培训已不能实现原合同目的。疫情过后,部分家长可能会另择线上教育培训课程;培训机构也可能出现师资减员、更换,培训场所调整,甚至因资金、人力成本等负担叠加导致经营困难等情况。
法院认为,疫情可能引发以下几类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纠纷:
一是家长主张变更原合同内容,与培训机构未能达成一致。如在所购课程按原合同约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期,或培训进度无法在原合同约定期内完成等情况下,家长要求延长相应的培训期限或者调整进度等。
二是家长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如已预付培训费的学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获得教育培训服务,此后继续参加已不能实现原合同目的,或协商变更原合同内容未果,对教育培训机构此后更换的师资、场所不满意等情况下,家长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预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三是因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情况,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约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培训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针对学生家长,法官建议要认真查看原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何解决的条款,如果存在此类条款可直接依原合同条款解决。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建议家长根据疫情影响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同培训机构协商沟通,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如果认为合同目的确已无法实现,或者协商变更未果,又或因其他合理事由不想继续获得教育服务,可以同培训机构协商解除合同,由对方根据已提供服务的情况,退还预交的部分培训费。如果发现培训机构借疫情影响恶意违约,失信经营,可向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双方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当然,诉讼中原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是否可以解除,培训机构是否退还相应培训费用,主张解除合同一方是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均由法院根据个案不同情况依法裁判。
如果双方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不论是家长主张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均需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家长及时固定留存学员与培训机构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教育培训合同、缴费凭证、课程表等),疫情对学员参与线下教育培训产生影响的证据(如采取具体防控举措的通知文件、某专项比赛或考试已取消的通知证明等),双方沟通协商的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免在诉讼中因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培训机构,法官建议在全面评估自身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主动作为,安排专人尽快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将可能产生的纠纷力争在源头化解。针对线下教育培训复课期尚未确定的现状,及时告知 “课程即将到期”“培训进度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完成”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考虑与家长协商采用“线下转线上”的方式继续开展培训,并扣减相应的已购课时。当然,若家长不同意变更方式,不可单方强行变更,应就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方式友好协商,妥善化解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