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通知
2月2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就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提出十方面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二要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要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
四要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采取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
五要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全力救治受感染的医务人员。医用防护品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特别是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
六要确保轮换休整到位。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七要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开展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八要切实落实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对于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九要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完善问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要开展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开展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和表彰,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这次给一线医疗人员的全体涨薪,不仅是表明对医疗人员的关爱,更是传递出战胜病毒的信心。所以,给这些在一线抗疫的医疗人员,再多的奖励也不过分。
2月份工资有变化,
必须这么发工资!
以上内容是国家对医护人员的待遇政策,那么这段时间,尤其是2月份,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不少内容都与我们的钱袋子有关。
2月即将结束,这个月里,国家发布了各种各样的税收政策,其中还包括很多社保政策,这些政策都和我们的工资有关,大家最关心的是,2月的工资到底怎么算呢?
一、2月的月工作日到底是多少天?
首先我们来看下2月的月工作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一月、二月的工作日,仍然应当按照月20.83天来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目前一月、二月的工作日,仍然应当按照月20.83天来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月节假日)÷12个月=20.83天。
注:我们平时所熟悉的21.75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也就是这个21.75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但计算月工资的时候,需要计算的是月的工作日天数,那么一月、二月肯定就要以20.83天为准,因为20.83是月平均工作时间。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些公司按照当月实际天数出勤天数计算的,这也是被允许的,只要确保整个公司内部口径一致即可。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些公司按照当月实际天数出勤天数计算的,这也是被允许的,只要确保整个公司内部口径一致即可。
二、2月份没有上班,工资到底怎么发?
2月份,很多人一个月里有一大半的时间被隔离在家,这个月的工资到底怎么发呢?小编特意做了一张图,大家可以对照着自己的情况,看看自己的工资会不会变少!
注:
本表仅适用于企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此表,因为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标准各地不ー,具体分为四档:
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
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省;
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
三、1-2月工资发放计算!
1、2020年1月份工资计发
结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上图可知:
1月1日元旦,属带薪假日;
1月25日、26、27日这3天为春节放假,属带薪假日;
1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24日、28日、29日、30日这9天属于休息日或补休,休息日为无薪日,不发放薪资;
1月31日为1天春节延长假期,为带薪休息日。
故,当月应出勤日为17日;当月计薪日为22日。
例:李某,标准工时员工,月薪5000元,1月1日在岗加班,1月21日提前请事假回家过年,1月31日晚返沪。李某1月份工资如何计算?
(1)1月1日元旦加班,按规定应另外支付300%的加班费:
5000/21.75*1*300% =689.66
(2)除元旦加班外,当月实际出勤14天,加上5天带薪假日,当月实际应发19天工资,为:
5000/21.75*19=4367。
也有单位是这样计算:
5000-5000/21.75*3=4310.24
其中3为请事假天数。
两种方式都可以,金额会有所不同,但用人单位应保持某一计算方式的连贯性,不能随意改动,避免产生不公平结果,下同。
(1)+(2)则等于李某当月应发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7月1日之前上海市官方采用当月实际计薪日(如2020年1月份为22)来计算薪资,2016年7月1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后采用固定21.75计算,相对来讲,前者更加公平合理,用人单位若一直采用实际计薪日来计算薪资,也是可以的。
例:张某,综合计算公式制(月度)企业员工,月薪10000元,1月21日提前调休回家过年,1月30日晚返沪,1月31日返岗上班,其余时间正常工作和休息。李某1月份工资如何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休息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加班工资,超过部分按150%支付加班费。
张某在1月份实际工作时间为120小时(15*8),1月份法定工作时间136小时(17*8),缺勤16小时(136-120),应扣减16小时工资,应支付工资为:10000-10000/21.75/8*16=9080。
注意,1月31日属于延长春节假,若员工提供劳动,应计入综合工时工作时间内。
2、2020年2月份工资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月1日-2日延长春节假日,其中2月1日本为休息日。
根据上海市政府规定和意见,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延迟复工,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所以,当月应出勤日为15日,当月计薪日为21日。
例:李某,标准工时制企业员工,月薪10000元,1月30日返沪。因属于重点疫区返沪人员,按区政府及街道要求,李某一直居家隔离至2月13日,2月14日返岗上班,工作至2月24日正式离职,2月份工资如何计算?
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依法被强制隔离期间,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所以,截止到2月24日,企业应支付当月17天工资,即:
10000/21.75*17=7816.09元。
例:李某,月度综合工时制企业员工,月薪10000元,1月31日返沪。因所属企业从事防疫物资生产业务,李某2月1日即开始正常工作,加入紧急生产队伍,一直工作至2020年2月24日,之后休息至月底。2月份薪资如何计算?
因在延长春节假日和延迟复工期间,若员工提供劳动,应计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内,故,2月份李某实际工作总时间为192小时(24*8),当月法定工作时间为120小时(15*8),超出时间即加班时间72小时(192-120)。当月应计发工资为:
10000+(10000元/21.75/8)*72*150%=16206.89。
出勤日、计薪日、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再加上本次因新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隔离期,可谓乱上加乱,让许多HR束手无策,问题产生的关键是没有准确理解各假期的本质。关于工资计发,有如下总结性建议:
1、无论何种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单独计算加班费;
2、月计薪日按21.75计,用于计算日、小时工资;
3、标准工时制员工,关键是找出应计发工资天数(包括出勤日、法定假节日,当然,法定节假日出勤的话,再另外单独计算加班费);
4、综合工时制员工,关键算出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差额,超出部分按150%计算加班费,不足部分视情况扣减工资。
5、综合工时制下,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时,应计入工作小时数;
6、政府强制隔离及采取其他紧急强制措施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