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 01民终 1014号
【案情】
女方王某与男方徐某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女方王某起诉男方徐某离婚,并要求孩子归其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1万元。男方徐某同意离婚,并自称其月收入为 4万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的个人陈述及孩子的实际需求等情况,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王某抚养,男方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8000 元至孩子年满 18周岁止。
一审判决后,男方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酌减抚养费的金额,并对探望权依法予以判决。二审期间,徐某称其是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才在一审庭审夸大陈述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月收入情况。自己曾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工程师,但是由于公司裁员,他被迫换了一家公司,准备春节过后正式入职。但由于疫情持续,徐某无法复工,薪金也大幅减少,月收入为 2万元。对于孩子探望问题,徐某称其在一审期间因缺乏法律常识,并未对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由于其已许久未见孩子,现又遇疫情阻拦,思子之情更是心切,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设法促成父子相见。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某与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小某由王某抚养,徐某自二O一九年九月起每月支付徐小某抚养费 6500 元,至徐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徐某每月可探望徐小某四次,具体探视时间为:每周六早九点至晚十九点,王某予以协助。考虑到疫情特殊时期,法官提示双方当事人可采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行使探望权。
【案件评析】
一、创新云探望,父子终相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离婚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徐某向法官表示其因与女方王某感情不和分居以来,已许久未见过孩子。春节期间女方把孩子带回老家过年,又遇疫情,无法如期回京,徐某对孩子十分想念,希望法院能够设法促成其与孩子相见。为圆徐某父子相聚的心愿,法官决定在疫情期间为他们安排一次特殊的“探望”。为此,法官先与女方王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向王某转述了徐某思念孩子的心情与想见孩子的愿望,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展开调解工作,规劝双方放下隔阂,修复感情,维系亲情。通过法官一次次地释法明理,女方王某最终同意了法官在网络庭审结束后徐某对孩子进行云探望的建议。
二、开展云调解,千里解心结
这一场特殊时期的“云探望”,不仅维系了父子之间的天伦之情,也保障了父子之间的亲情传递与情感交流,同时大大化解了徐某与王某之间的隔阂与矛盾,修复了双方的情感,缓和了双方的对抗情绪,为案件顺利调解成功打下了基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费金额。徐某表示其现在因为工作变动和疫情影响,收入有所减少,在现阶段自己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尽可能多的承担孩子的各项日常开支和生活花费,尽其所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在对孩子进行“云探望”之后,女方王某对徐某目前的经济状况表示理解,主动提出将抚养费的金额由原先的每月 8000 元降至每月 6500 元。徐某承诺待其后续经济收入上涨,会自愿增加抚养费金额并积极履行抚养义务。考虑到徐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探视权的诉讼请求,为了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法官引导双方就探视的频次及时间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隔空探望,阻隔住疫情却阻隔不住亲情;云端调解,超越距离促成案件圆满解决。“云探望”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在保障一方当事人合法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彰显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