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案例 > 判决内容涉隐私,离婚证明维权益(家事审判案例三)
针对继承类纠纷,律赢时代提供0元启动法律程序服务!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4006-119-088

判决内容涉隐私,离婚证明维权益(家事审判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305 标签:婚姻纠纷
【案号】
(2019)京 01民终 4719号
(2019)京 01民终 6003号
(2020)京 01民终 2388号
(2018)京 01民终 7133号

【案情】
一、卢某(女)与李某(男)于 2012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 2月,李某向卢某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承诺不再发生背叛伤害卢某的事,包括文字性、精神及身体出轨等一切损害其感情的事,如果发生,家庭全部财产归对方。后李某起诉离婚。卢某辩称同意离婚,称在李某出具上述承诺书后又出现出轨情况,并提供在李某 iPad中保存的李某与她人的聊天记录截屏,京东、淘宝的购物记录,携程网的订票、订房记录等,证实李某存在对婚姻不忠实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异性的交往不当,应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卢某与李某间已失去夫妻间的基本信任,双方均同意离婚,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卢某予以多分。判决:准予李某与卢某离婚,以照顾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朱某(男)与钟某(女)于 2005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 2006年 8月生育一子,现随钟某居住生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 2014 年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与案外第三人张某于 2014 年育有一女。钟某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朱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钟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依据朱某的过错程度依法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朱某赔偿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依据照顾女方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三、张某(女)与李某(男)1988年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2019年 7月左右,李某身体出现多种症状,后被诊断患有艾滋病。李某称自己患病系因张某存在婚外情,导致自己自暴自弃,因而发生同性恋,并感染艾滋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出轨感染艾滋病毒,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李某虽提出张某亦存在出轨行为,且导致其自暴自弃,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所述不予采纳。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根据查明事实及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张某予以适当倾斜。关于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现张某拒绝与李某共同使用房屋,且李某的病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存在潜在的危险性,故根据房屋来源、使用现状、双方的居住需求等现实状况,判定诉争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由张某给付李某相应居住使用费。具体数额,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现状,并结合张某的给付能力予以确定。李某所患疾病给张某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精神状态及日常生活已经受到影响。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充分,结合本案情况及双方经济状况,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款数额。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李某给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1万元;房屋由李某与张某按份共有,张某占有 70%份额;双方的存款等亦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割。张某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协议,房屋归张某所有。

四、陈某(女)与孟某(男)于 2003年登记结婚,2008年 8月生育一子。对于婚姻期间的主要矛盾,陈某表示:主要因孟某存在家庭暴力,之前向法院申请过人身保护令,此外是孟某存在出轨行为,从 2009 年开始,也因此打骂陈某和孩子。孟某对陈某所述不予认可,表示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系陈某长期冷暴力。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据陈某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孟某与案外人闫某的同房间开房记录,自 2014 年至 2017 年总计 25 条,部分开房记录开房时间长达四天。对于开房原因,孟某解释为系会议需要,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孟某均同意离婚,法院准许。从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孟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理性克制自身行为,多次动手导致陈某受伤。此外,根据依法调取的开房记录显示,从 2014年至 2017年期间,孟某多次与婚外第三者在外开房,孟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主要原因。陈某基于孟某的上述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孟某作为婚姻的过错方,其行为不仅导致了夫妻感情的恶化,也势必会给其余家庭成员,尤其是孩子的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孩子由陈某抚养更为适宜。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孩子抚养权情况以及最大限度发挥财产效用等因素考虑,判决:准许陈某与孟某离婚;婚生子由陈某直接抚养;孟某给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15万元;双方的财产依法分割。

【案件评析】
一、因过错导致离婚后的现实困境
上述四个离婚纠纷生效判决书中,既有认定一方当事人存在诸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也有记载诸如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暧昧聊天记录、开房记录以及一方当事人系同性恋并患艾滋病等情形。法院生效判决书中记载上述事实,是法院依法查明案件,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果的事实基础与裁判依据。但是上述事实被记载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来说却因涉及诸多个人隐私,其一般不愿意将自己的离婚判决书出示给案外人查看。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如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证明文件,此时当事人只能提供离婚判决书用以证明离婚事实。在我院近4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约有超过 20%的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二、离婚证明书制度的必要性
(一)过错事实涉及隐私不宜让案外人知晓
很多离婚过错事实的认定,都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比如,裁判文书记载了过错方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暧昧信息,有些还涉及了案外第三人的姓名、住址等私人信息。部分案件事实则是记载了当事人所患生理或精神类疾病以及性取向等相关个人隐私事项。虽然过错方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过错方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泄露也有正当的法律依据。因此,从维护当事人隐私权出发,此类离婚判决书不宜让案外人知晓,经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二)财产分割信息详尽不便让案外人知晓
在离婚纠纷中,事实查明往往涉及了男女双方的婚内财产和个人财产情况。离婚判决书中记载的财产,内容种类详尽,且相关具体信息翔实。诸如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账户、股权证及车辆等信息均在判决书中有详细记载。如果上述财产信息过多的公示给不特定的案外人,势必会造成个人财产信息隐私的泄露,也不利于财产信息安全的保护。因此,为了维护个人财产安全,此类离婚判决书同样不便让案外人知晓,经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三)感情破裂离婚事由不适让未成年人知晓
离婚纠纷中法院会审查双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事由以及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除了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提出离婚外,还存在因家庭矛盾导致男女双方之间,或与岳父母、公婆之间产生争吵、辱骂甚至殴打等极端暴力行为,无法维系婚姻。此外,在极个别案件中,还会出现因孩子患有某种特殊疾病,使得双方产生婚姻无望的情况。婚姻的维系与解体均系男女双方的合意与选择,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不适合让其过多的介入并知晓父母双方离婚的具体事由与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判决书中关于上述事实的记载,如果被孩子看到,也不利于孩子童年的心理健康成长。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经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同类推荐

律师在线预约 10分钟内在线响应
找专业律师
诉讼指导
案件追踪
4006-11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