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让正在读高三的小袁错过了高考。痊愈后,她将对方司机、车辆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除了主张医疗费等常见项目外,还要求赔偿2万余元误学损失。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2018年5月的一天早上,小袁搭乘爸爸的车出门,在路上下匝道时,与向左变更车道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小袁和父亲以及货车驾驶员朱某三个人都受了伤。小袁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医嘱载明“休息一月,绝对制动两月(受伤部位需两个月不能活动)”。
“眼看高考就在一个月后,我却不得已办理了休学手续。”庭审中,小袁表示自己未能参加当年的高考。2018年9月经治疗康复后办理复学,重读了一年高三。她起诉要求赔偿包括误学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经查,上述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公司,被告朱某是该公司员工。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袁的父亲负次要责任。原告小袁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不需要父亲承担赔偿责任。因小袁的父亲也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其表示不要在交强险中为其预留份额,被告保险公司予以同意,但其辩称,误学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不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小袁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复读一年,增加了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因此,原告要求参照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6697元/年计算其误学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学损失合计48687.44元。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合计194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590.44元(不含误学损失),因交警认定被告朱某负主要责任,故法院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813.31元。
“误学损失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表示,合同中,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用黑色字体进行了提示,且被告某公司在投保单背面的投保人声明下方加盖了公章,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生效,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误学损失的赔偿,误学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原告,因被告朱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所以其应赔偿原告18687.9元(26697元*70%),又因被告朱某系被告某公司员工,事发时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该赔偿责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213.31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学损失18687.9元。
法官说法:
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高考是检验学生十几年寒窗苦读的试金石,通过高考才可以迈入理想的大学,高考对每一名学生而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案中,小袁作为高三学生,因为交通事故错过高考并复读一年,不仅对其学习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且也增加了一年的高三生活消费支出,因此法院对于该笔误学损失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