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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与死刑—简析可判处死刑的五类13个涉疫情防控罪名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079 标签:疫情与死刑

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复杂,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见诸报端,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吴广松根据我国刑法领域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司法现状,对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总计五类13个罪名进行逐一介绍:


第一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高判刑死刑。


第二类:2.“破坏交通设施罪”、3.“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的,最高判刑死刑。


第三类:4.“故意伤害罪”5.“故意杀人罪”6.“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及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最高判刑死刑。


第四类: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8.“生产、销售假药罪”9.“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最高判刑死刑。


第五类:10.“贪污罪”11.“职务侵占罪”12.“挪用公款罪”13.“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最高判刑死刑。


中国是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也是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大疫当前,特殊时期,在此简析我国死刑保留罪名的现状。警示大家,遵纪守法,落实国家防疫政策和措施,更好地配合政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作者:吴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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