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2020) 京01刑更106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京0111刑初1159号利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恩福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恩福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王恩福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王恩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8年12月、2019年7月获得二个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皇华监狱根据王恩福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王恩福予以假释。
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恩福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基华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恩福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恩福在服刑改造期间,以罪传罪,通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恩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