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案例 > 主张亲属借款尤其应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家事审判案例七)
针对继承类纠纷,律赢时代提供0元启动法律程序服务!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4006-119-088

主张亲属借款尤其应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家事审判案例七)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418 标签:婚姻纠纷
【案号】
(2019)京 01民终 8137号
【案情】
男方李某与女方綦某于 2006 年登记结婚,2019 年綦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綦某、李某均同意离婚。关于债务,綦某主张其自 2015年 5月至 2019年 4月信用卡消费2 万余元及取暖费、物业费 1 万余元尚未偿还,此笔费用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称为其父亲看病向妹妹李小某借款 10万元,并提交其妹妹李小某的借款证明,证明为了给父亲看病,其向李小某借款,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负担债务 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准予綦某与李某离婚;二、双方共同债务 36 735.11元由綦某负责偿还,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綦某 18 367.56元;三、驳回綦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在一审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 10 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二审中李某主张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 8万元用于给父亲看病,借款 1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主张数额前后不一,陈述也相互矛盾,且李某与李小某系亲属关系,李小某未到庭佐证,李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故对李某上诉主张向其妹妹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结合綦某提交信用卡账单明细显示多为小额支出,且消费地点多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一审法院认定綦某信用卡支出 2万余元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离婚纠纷中常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因离婚纠纷主要为解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通常不会列入第三人,因此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债务认定一般仅涉及夫妻双方,而鲜少涉及债权人一方。此类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多主张为家庭生活向亲属借款,基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实际用途。

一、诉争债务须合法且真实发生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认定夫妻债务的首要前提是债务须合法且真实发生。离婚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常主张为家庭购房、购车、子女抚养等借父母或其他亲属钱款,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时主张举债的夫妻一方应承担证明债务真实发生的责任,包括证明双方确有借款行为、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债务系因合法用途发生等,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交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转账凭证、借款或收款凭证等予以佐证。

实践中,法院审查债务真实性重点把握两方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借条等佐证债务真实性的证据,要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借贷意思表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为其他用途。

二、诉争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实践中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衡量侧重于夫妻家庭生活需求“日常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日常性”行为的解释一般应结合普通人的观念加以衡量,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对“合理性”的衡量亦应根据“日常性”判断并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予以认定。

同类推荐

律师在线预约 10分钟内在线响应
找专业律师
诉讼指导
案件追踪
4006-11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