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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还是人情往来?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978 标签: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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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 * 转载须注明原创作者)


受贿,还是人情往来?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人情味很浓、礼尚往来的社会。

人情往来,是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互送礼物、礼金。在春节、中秋、国庆等传统年节假日或者本人、亲属生病住院、搬迁新居、婚丧嫁娶期间,赠送的小额红包、礼金、礼品等,一般应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是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人情往来中的赠送小额红包、礼金、礼品等行为也有法律依据。


受贿,系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处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相关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可能会涉嫌受贿。实践中人情往来、收受礼金与收受贿赂往往不好区分。笔者根据代理职务犯罪辩护案件情况,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要看动机。礼尚往来,是一种正常的、互动的社交行为,不应带有明显的功利目的。行贿受贿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犯罪行为,往往双方对权钱交易的目的心知肚明。


二、要看关系。正常社交中人情往来,往往具有平等的、长期的、天然的人际关系基础,存在长期交往的特殊自然关系,比如双方之间具有亲戚、同学等事实存在的个人关系,如春节期间送给对方子女压岁钱,或者如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同学来看望并送给慰问金后,该同学生病住院期间领导干部亦回送慰问金等等。对于存在类似特殊关系的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以违法论处。


三、要看金额。在正常的人情往来中,双方之间存在的关系是长期的,所送礼金数额一般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且数额低于三万元,没有达到一定数额,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罪。


四、要看方式。人情往来中的正常的交往应当是公开的,透明的,往往会有他人在场。而贿赂行为大都选择私下进行,尽量不为人知,也避免让他人知晓,因为双方都明知这是一种见不得人的“权力”与“利益”的违法交易。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将构成受贿犯罪。


法律不避人情,但人情往来中要警惕受贿犯罪。在正常的人情往来中,合法收受礼金行为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也就是说,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面对利益的诱惑,建议国家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都应有如临深渊、如坐针毡的心态,一定要防微杜渐,严以修身、正心明道,尊重公权力的神圣性和纯洁性,时刻保持国家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本色。


2020年8月25日吴广松于北京)

TEL:1380138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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