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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已经抵押给别人结果出了交通事故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956 标签:抵押
车子已经抵押给别人结果出了交通事故谁负责

情形一、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有交强险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情形二、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无交强险

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情形三、抵押车方无责

简言之,如果抵押车被的车撞报废了,抵押车驾驶人无责任,对方赔钱会给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银行做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们可以发现,银行的抵押权排在了抵押车持有人的权利之前,虽然规定如此,但现实中一辆机动车的保险价值往往大于银行的贷款数额,理论上抵押车的登记车主、抵押车持有人仍有可能拿到剩余的保险金。

另外,抵押车持有人购买保险,可以将自己制定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上的概念为有权利领取保险赔偿金的人,当然这“受益人”的概念在人身险中才有规定,而车辆财产保险是不存在受益人的,如果有,也只是优先受偿人。但有一点需注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抵押车”小伙伴提了一个申领保险金的要求——对抵押车必须享有保险利益。如果转押协议存在缺陷或者转押协议无效,很有可能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抵押车持有人却对事故车辆不享有保险利益,导致最终无法领取到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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