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民法典之抵押权的变化及解读
针对继承类纠纷,律赢时代提供0元启动法律程序服务!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4006-119-088

民法典之抵押权的变化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2151 标签:抵押权

民法典之抵押权的变化及解读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解读: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如,甲向⼄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之后⼜将该房屋卖给丙,如果债务履⾏期限届满甲没有向⼄归还借款,⼄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但也使抵押权⼈和抵押财产的买受⼈承担了⼀定的⻛险。⽐如,抵押⼈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买受⼈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法实现了。⼜⽐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有权就受让⼈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因抵押权的实现⽽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法从抵押⼈处取回已⽀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要维护抵押权⼈和抵押财产买受⼈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我国⺠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经抵押权⼈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抵押期间,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表明:

■其⼀,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同意,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其⼆,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受让⼈替抵押⼈向抵押权⼈偿还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按照该条的制度设计,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既然买受⼈取得的是没有物上负担的财产,也就不再有物上追及的问题。

《物权法》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财产抵押实际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抵押财产转让,交换价值已经实现。以交换所得的价款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可以减少抵押财产流转过程中的⻛险,避免抵押⼈利⽤制度设计的漏洞取得不当利益,更好地保护抵押权⼈和买受⼈的合法权益。

■第二,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与其为抵押权的实现留下不确定因素,不如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就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三,转让抵押财产前就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可以防⽌以后出现的⼀系列⿇烦,节省经济运⾏成本,减少纠纷。

⼆、《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修改

《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效⼒,⽽是要求将转让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法典》物权编的⽴法过程中,有的意⻅提出,《物权法》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是抵押权是存在于抵押财产上的权利,是属于权利⼈的绝对权,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具有追及效⼒是其物权属性的体现,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要求抵押⼈将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违背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的或然性特征,设定抵押不是债务承担或者债务替代,提前清偿债务损害抵押⼈的期限利益,在第三⼈作为抵押⼈的情形中尤其不公正,⽴法只需考虑抵押⼈处分抵押财产时是否会损害抵押权,再赋予抵押权⼈相应的救济⼿段;

■三是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影响了交易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在房屋按揭买卖中,需要先由买受⼈⽀付部分款项,以供出卖⼈提前清偿按揭贷款从⽽涂销抵押权,再由买受⼈与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增加了交易成本。建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只有在转让⾏为有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价款提存。

对于上述⽴法建议,有部⻔和单位认为,允许抵押财产不经抵押权⼈同意⽽转让可能有以下不利影响:

■⼀是增加了债务⼈的道德⻛险,在不清偿债务或提存的情况下,允许抵押⼈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后的财产所有⼈与债务⼈⽆直接关联,将削弱因财产担保对债务⼈产⽣的约束,进⽽影响债务的偿还。

■⼆是影响抵押权的实现,虽然该建议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但是抵押权⼈对因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导致抵押财产处置困难的情况缺乏控制⼒,可能增加抵押权⼈的权利⾏使成本。

我们研究认为,如果当事⼈设⽴抵押权时进⾏了登记,受让⼈可以知悉财产上是否负担抵押权,受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上设有抵押权仍受让的,应当承受相应的⻛险;如果当事⼈设⽴抵押权时没有进⾏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受让⼈将获得没有抵押负担的财产所有权。随着我国不动产统⼀登记制度的建⽴以及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抵押⼈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和抵押财产的买受⼈可能承担的⻛险⼤⼤降低,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促进交易便捷,应当允许抵押⼈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同时,应当允许当事⼈对抵押期间能否转让抵押财产另⾏约定,以平衡抵押⼈与抵押权⼈之间的利益,保护抵押权⼈为⾏使抵押权⽽作的预先安排,尊重当事⼈之间的意思⾃治。为此,《⺠法典》各分编草案⼀审稿第197条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在《⺠法典》物权编经全国⼈⼤常委会审议以及公开征求意⻅的过程中,⼀些意⻅提出,草案修改了《物权法》中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删除了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值得肯定。但是该条⽂第1款规定的“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通知抵押权⼈到底有何实际作⽤,是否影响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值得考虑。依追及效⼒规则,不管通知与否,抵押权的效⼒均不受影响,那么通知便没有太⼤意义。第1款还规定“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该约定是指可以不通知,还是约定抵押财产不得转让,也存在疑问。经研究,提交⼗三届全国⼈⼤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的《⺠法典草案》为避免产⽣歧义,将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作了修改完善,在草案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该条⽂最终成为了《⺠法典》物权编的条⽂。

根据本条规定,抵押⼈对其所有的抵押财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其他⼈的同意。如果抵押权⼈与抵押⼈在设⽴抵押权时约定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那么抵押⼈不能转让抵押财产,但是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论抵押财产转让到哪⾥,也⽆论抵押财产的受让⼈是谁,抵押权⼈对该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追及该抵押财产并就抵押财产进⾏变价和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权⼈并不占有、控制抵押财产,因此对于抵押财产的状态和权属状况不可能随时知悉,因此本条对抵押⼈规定了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及时通知抵押权⼈的义务。抵押⼈如果在转让抵押财产时未及时通知抵押权⼈,虽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但是如果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抵押权⼈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虽然对该财产具有追及效⼒,但是在⼀些情况下抵押财产的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利益。例如,某甲将其⽇常⽣活所⽤的汽⻋抵押给某⼄并进⾏了登记,后来⼜将该汽⻋转让给某丙⽤于营业⽤途,由于汽⻋⽤途的改变会加⼤汽⻋的损耗,汽⻋的价值也会相应降低,尽管汽⻋转让后某⼄对该汽⻋仍享有抵押权,但是在其实现抵押权时,汽⻋的价值可能已经贬损到不能完全清偿其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本条规定,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同类推荐

律师在线预约 10分钟内在线响应
找专业律师
诉讼指导
案件追踪
4006-11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