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
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盖章说,公司承担完全责任。
观点二:参照无权代理,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观点三: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决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该三种观点各有道理,亦有不足,纪要倾向采取第三种观点,即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善意与否。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
纪要第18条对善意的认定作出说明,应当区分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两种情形。
关联担保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表决结果是否排除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
该项表决是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非关联担保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机关的决议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决议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而不包括,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是否做出规定。
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至于公司决议是否系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是否违法、签章是否真实,担保金额是否超出授权限额等均不在债权人形式审查义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