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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之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⑦⑧⑨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456 标签:九民纪要

九民纪要解读之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⑦⑧⑨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  杨永清法官


⑦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⑧表决权能否受限

⑨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总结】


股东代表诉讼:

是股东代表公司,对侵犯公司权益的董监高提起诉讼的行为。


原告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被告为实施侵害行为的董监高;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


适格原告: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在侵害行为发生时是否为该公司股东,不影响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但应符合《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连续持股180日以上,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必须先行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若查明事实表明,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起诉公司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是确定的;

②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出资的事实;

③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

④过半数其他股东未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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