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国内许多企业都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为了降低成本,扭转困局,在用工方面,一部分企业采取协商降薪、经济性裁员等措施;另一部分企业则对劳动合同到期者,不再续签。
那问题来了,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就只有“卷铺盖走人”了?答案:当然不能就此罢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有续签意向,用人单位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要给劳动者补偿金;
3、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不给补偿金。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不要走得太快了,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那问题又来了,作为劳动者,你可能会问:我该要求单位给多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张姐和XX公司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满期了,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3500元。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张姐可以要求公司补偿3500*3=10500元;
2、张姐在XX公司签了一份3年零7个月劳动合同满期了,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3500元,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张姐可以要求公司补偿3500*4=14000元;
3、张姐在XX公司签了一份3年零5个月劳动合同满期了,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3500元,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张姐可以要求公司补偿3500*3+3500*0.5=12250元。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小编以上举例都只是假设了劳动者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的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张姐没有出现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还想和公司继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是法定义务。如果公司不续签,其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姐支付赔偿金。若张姐两次劳动合同加起来为6年,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4000元,那么其获得的赔偿金应当为4000*6*2=48000元。【参见案例:(2018)粤民再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