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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91 标签:解除权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

(三)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钱债务继续履⾏的规定。

解读:所谓继续履⾏,也称为实际履⾏,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义务。当事⼈订⽴合同都是追求⼀定的⽬的,这⼀⽬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上,义务⼈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才能实现权利⼈订⽴合同的⽬的。所以,继续履⾏合同是当事⼈⼀⽅违反合同后应当承担的⼀项重要的⺠事责任。对合同⼀⽅当事⼈不能⾃觉履⾏合同的,另⼀⽅当事⼈有权请求违约⽅继续履⾏合同或者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当事⼈继续履⾏合同。例如,没有交付商品的,应当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继续履⾏是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继续履⾏能够使债权⼈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了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

如果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钱债务能够继续履⾏,守约⽅可以请求违约⽅继续履⾏,除此之外,还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赔偿损失等其他⺠事责任。继续履⾏和其他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法例中是不同的,英美法系以赔偿损失为原则,继续履⾏为例外;⼤陆法系则以继续履⾏为原则,赔偿损失为例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继续履⾏,但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当事⼈有权要求另⼀⽅当事⼈履⾏某⼀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此⼀义务,除⾮法院依照其本⾝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这实际上赋予了法院对救济的⾃由裁量权,以协调英美法系的态度。但是,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2.2条,法院对救济没有⾃由裁量权,如果守约⽅请求继续履⾏,法院必须判决继续履⾏,除⾮存在不能继续履⾏的法定情形。本法未对继续履⾏进⾏严格限制,只要当事⼈⼀⽅违约,对⽅⼀般就可请求继续履⾏。因此,在当事⼈⼀⽅违约时,⼀般情况下,守约⽅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不请求继续履⾏,⽽仅请求赔偿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守约⽅的选择予以裁判或者裁决,除⾮存在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守约⽅请求违约⽅继续履⾏的同时请求违约⽅赔偿损失,与守约⽅不请求继续履⾏⽽仅请求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下的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后⼀情形中赔偿损失的范围显然更⼤、数额显然更⾼。同时,⾮⾦钱债务的继续履⾏往往存在困难,或者不能继续履⾏的情形在之后才逐渐显现,甚⾄会转变成不能继续履⾏的情形,因此即使债权⼈最初选择请求继续履⾏,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债权⼈未获得履⾏的,可以改变最初的选择,⽽请求债务⼈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债权⼈请求继续履⾏,必须以⾮⾦钱债务能够继续履⾏为前提,如果⾮⾦钱债务不能继续履⾏,对⽅就不能请求继续履⾏,或者其提出继续履⾏的请求,债务⼈能够依据本条第1款提出抗辩。当然,即使债权⼈不能请求债务⼈继续履⾏,但其仍然有权依法请求债务⼈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继续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所谓法律上不能履⾏,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不能履⾏,或者履⾏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甲将其房屋卖给⼄,但未交付和办理移转登记,之后甲⼜将同⼀个房屋卖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且办理了移转登记,此时由于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上⽆处分权,⽆法履⾏甲对⼄所负有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这即属于法律上不能履⾏,⼄此时不能请求甲继续履⾏,⽽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如,如果⼀定合同的履⾏⾏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请求继续履⾏。所谓事实上不能履⾏,是指依据⾃然法则已经不能履⾏。⽐如,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但是,如果仅仅是暂时不能履⾏,或者债务⼈作出⼀定的努⼒仍可以履⾏合同义务的,那么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的情形进⾏审查。

⼆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指依据债务的性质不适合强制履⾏,或者执⾏费⽤过⾼。⽐如:

■(1)基于⾼度的⼈⾝依赖关系⽽产⽣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如果是因⾼度信任对⽅的特殊技能、业务⽔平、忠诚等所产⽣的,并且强制债务⼈履⾏义务会破坏此种⾼度的⼈⾝依赖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

■(2)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劳务或者不作为的合同来说,如果强制履⾏会危害到债务⼈的⼈⾝⾃由和⼈格尊严,或者完全属于⼈⾝性质,⽐如需要艺术性或者科学性的个⼈技能,或者涉及保密性和私⼈性的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

履⾏费⽤过⾼,指履⾏仍然可能,但确会导致履⾏⽅负担过重,产⽣不合理的过⼤的负担或者过⾼的费⽤。例如,⼀艘邮轮沉⼊海中,尽管将该邮轮打捞出来是可能的,但邮轮所有⼈因此⽀出的费⽤⼤⼤超过了所运⽯油的价值,托运⼈不能请求其继续履⾏。在判断履⾏费⽤是否过⾼时,需要对⽐履⾏的费⽤和债权⼈通过履⾏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履⾏的费⽤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费⽤进行考量,还需要考量守约⽅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进⾏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债权⼈请求继续履⾏的,债务⼈享有拒绝履⾏的抗辩权。

三是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履⾏合同义务需要债务⼈进⾏特定的准备和努⼒,如果履⾏期限已过,并且债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继续履⾏,债务⼈则可能会推定债权⼈不再坚持继续履⾏。债权⼈在很⻓时间之后才请求继续履⾏,如果⽀持债权⼈的继续履⾏请求,会使债务⼈⻓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随时准备履⾏,且会诱使债权⼈的投机⾏为。因此,如果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的,不能再请求继续履⾏。

合理期限⾸先可以由当事⼈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可以协议补充;⽆法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合同种类、性质、⽬的和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具体判断。如果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之后再请求债务⼈继续履⾏的,债务⼈享有拒绝履⾏的抗辩权。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请求继续履⾏和合同解除是互斥⽽不能并存的。《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中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继续履⾏,如果合同被依法解除,债权⼈就不能请求债务⼈继续履⾏。

在债权⼈⽆法请求债务⼈继续履⾏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时,债权⼈拒绝解除合同⽽主张继续履⾏,由于债权⼈已经⽆法请求债务⼈继续履⾏,合同继续存在并⽆实质意义。当事⼈均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合同,最终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决定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障债权⼈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使双⽅当事⼈重新获得交易的⾃由,提⾼整体的经济效率。就⽐较法上⽽⾔,《德国⺠法典》第275条第1款和第3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此时给付义务可以被排除且对待给付消灭;《法国⺠法典》第1218条第2款也规定了永久不能履⾏时合同⾃动终⽌。合同⾃动终⽌后,债务⼈可被免除原给付义务,⽆需进⾏原给付,债权⼈的对待给付也随之消灭。但是,这可能导致合同终⽌的时间并不确定,尤其在履⾏费⽤过⾼或者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导致不能请求继续履⾏的情形中最为明显,并且也不利于双⽅互通情况。当然,如果对⽅当事⼈⾏使解除权,则合同终⽌时间会确定,但可能会出现对⽅当事⼈不⾏使解除权的情形。司法终⽌则能够避免上述两个问题。据此,本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当然,本款规定不影响对⽅当事⼈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当事⼈仍然可以⾏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对⽅当事⼈依法⾏使了解除权,则债务⼈之后依据本款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司法终⽌合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本法第565条的规定确认合同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

本款适⽤的前提,⾸先,是对⽅当事⼈不能请求违约⽅继续履⾏。其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请求继续履⾏的仅仅是⾮主要的债务,则不履⾏⼀般不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那么⽆论是哪⼀⽅当事⼈都不能申请终⽌。守约⽅既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也不能依据本款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违约⽅本来就不享有解除权,同样也不能依据本款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最后,当事⼈提出请求。双⽅当事⼈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合同。如果当事⼈未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宜依职权主动终⽌合同。

本款适⽤的法律后果如下:

■第⼀,⼈⺠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并⾮当事⼈提出请求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必须终⽌合同,在当事⼈提出终⽌合同的请求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是否终⽌合同。因此,当事⼈根据本款所享有的仅仅是申请司法终⽌合同的权利,⽽⾮终⽌合同的权利,本款规定的并⾮当事⼈的终⽌权或者形成诉权,⽽是司法的终⽌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决定是否终⽌合同。此时,可以考虑债务⼈是否已经进⾏了部分履⾏、债务⼈是否是恶意违约、不能继续履⾏的原因、债务⼈是否因合同不终⽌⽽遭受了严重损失、债权⼈是否能够以成本较低的⽅式获得替代履⾏、债务⼈是否对他⼈有赔偿请求权、债权⼈拒绝解除合同是不是为获得不相当的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合同不终⽌是否会导致双⽅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关系明显失衡等因素。例如,要考虑不能继续履⾏的原因,在甲⼄双⽅的古董花瓶和名画的互易合同中,甲在交付古董花瓶前,因⼄的过错⾏为⽽导致古董花瓶毁损,虽然此时也构成了不能请求继续履⾏的情形,但因为该不能继续履⾏的原因是⼄的⾏为造成的,所以此时不宜因⼄的申请⽽终⽌合同,进⽽免除⼄交付名画并移转名画所有权的义务。这类似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情形中的部分终⽌、部分不终⽌。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合同后,法律后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6条和第567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不影响违约⽅承担除继续履⾏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被终⽌后,违约⽅⾃然⽆需继续履⾏,但其仍然要依法承担除继续履⾏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障对⽅当事⼈的利益。因此,对⽅当事⼈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约定了违约⾦或者定⾦,对⽅当事⼈有权依据第585条以下条⽂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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