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之前,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物质基础。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在《物权法》实施以后,这种情形得到了改变。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共有的基础丧失”很好理解,夫妻关系不存在了嘛。但“重大理由”作何理解呢?显得过于原则性了,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其中对“重大理由”作出了相对具体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至此,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通常来说,夫妻一方确实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且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合理说明时,当事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很容易会得到支持。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8)沪0115民初2008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陆续支取了夫妻共同财产94万余元,但未提供发票或证据来证明此笔款项的具体去向,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便按照被告所述的用途,在3年不到时间内花销94万元,其行为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客观条件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分割,比如分割共同财产有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等。
例如,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2013)甬镇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有重大理由,且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本案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以原、被告的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原、被告归还借款,原告一方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自述其对外负有大额债务,其诉讼请求与理由相互矛盾,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综上所述,我国在坚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的基础上,对于特别情形作为例外,准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法定情形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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