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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387 标签: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案例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88943号
判决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案情简述:
周某萍、周某霞、周某玲三人为亲姐妹关系,姐妹三人的父母先后于2016年、2017年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小女儿周某玲于1993年先于父母去世,周某玲留有一女郑某。两位老人生前留有北京房产两处,因遗产继承问题,郑某与其大姨、二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郑某起诉要求代位继承其母周某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周XX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X小区306号房屋由被告周X霞继承,被告周X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郑X补偿款一百二十四万二千元、支付被告周X萍补偿款十八万五千二百元;


二、被继承人周XX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X小区201号房屋由被告周X萍继承,被告周X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郑X补偿款一百一十四万二千四百三、驳回原告郑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10元,由原告郑X负担21394元(已交纳)由被告周X萍负担27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周X霞负担27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键律师评析: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她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郑某作为继承人周某玲的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母亲享有的继承份额。同时,郑某也应当代替其母亲对其外公、外婆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否则其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显示,郑某在其母亲去世时,尚未成年,无法对其外公、外婆尽到赡养的义务。在郑某成年后,多次探望其外公、外婆,也留下了相关影像资料及为老人购买生活用品的证据。虽然其大姨、二姨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不能完全排除外孙女郑某的代位继承权,因此,法院结合生活细节及相关证据,判令郑某取得代位继承权,并合理的分配两位老人留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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