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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承人提出遗产继承诉讼,其他继承人认为需要分出自己的份额后再继承,是否可以在一个诉讼中处理?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832 标签:继承

案情简介:周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期间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大哥周X强,二姐周X萍,小妹周X丽。两位老人分别于2016年、2017年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两位老人生前留有商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另外在北京市昌平区留有一处老宅,系农村宅基地,该处宅基地一直由大哥周X强一家居住使用至今。2019年,周家兄妹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妹周X丽提出遗产继承诉讼,将大哥周X强、二姐周X萍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父母遗留的两处房产进行分割。在诉讼期间,大哥周X强居住的老宅子,昌平区的宅基地拆迁,大哥与拆迁人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得到了三套二居室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一百余万元。


案件简要评析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我们案件评析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说明案件程序问题,我只有在明确了案件审理程序后,才能更好的理解案件实体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小妹周X丽提出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案件时,被告分别是:大哥周X强、二姐周X霞,要求继承的财产为父母留下的朝阳区房屋一套及昌平区宅基地一套。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昌平区宅基地拆迁问题,大哥周X强已经取了三套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一百余万元。因此,小妹周X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朝阳区房屋一套及拆迁安置房三套及补偿款。为此,大哥周X强在法庭上提交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根据该份协议显示,拆迁被安置人口为大哥周X强、大嫂李某、及其两个成年子女周XX、周XX。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之规定: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本案中,被拆迁的宅基地安置人口为四人,并且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区别,也就是说,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不仅是继承人兄妹三人,还有大哥周X强、大嫂及两个子女存在,因此,不能作为析产继承案件并案处理。只能由兄妹三人中的一人或两人先提出析产诉讼后,才能明确遗产继承财产的范围。故此,受案法院决定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待析产纠纷一案有判决结果后,另行开庭审理。


部分继承人提出遗产继承诉讼,其他继承人认为需要分出自己的份额后再继承,是否可以在一个诉讼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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