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相恋多年,双方在结婚前,由李某支付首付款400万元购买北京别墅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期间内,一直由李某支付房屋贷款。现李某要求离婚,并对婚前购买,婚后由其还贷的这套别墅进行分割。法院判决:
1、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
2、双方婚前购买别墅一套归王某所有,王某自离婚后继续支付房屋贷款,剩余贷款与李某无关;
3、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内,对别墅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案件简要评述: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王某与李某结婚前,虽然由李某支付首付款,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该别墅应认定为王某的婚前财产。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别墅是双方共同购买或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实际上是李某出资购房等,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因此,该别墅认为王某婚前财产,归王某一人所有。但李某出资支付的首付款,王某应当予以退还。其次,在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期间内,无论是哪一方支付别墅贷款,均应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内的共同还贷,其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