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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多冤案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53 标签:合同

UNJUST CASES OF CONTRACT FRAUD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

(转载须注明原创作者)

近几年来,大量合同诈骗案件被法院改判无,虽经艰难持续申诉后改判无罪,但公权力以“涉嫌”刑事犯罪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同志2020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做出了重要指示。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此对合同诈骗罪做一浅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包括下列几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包括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根据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情况,合同诈骗在再审改判无罪案件中的数量位居“冤案”前列,大量案件最终被认定为经济纠纷类民事案件。以下介绍近几年发生的十几起合同诈骗改判无罪的再审案件:


1、2013年,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X高被控合同诈骗罪案,原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判处龙X高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再审查明,X高在主观方面,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龙X高具有非法占有郑XX20万元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龙X高和丁XX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虽然《工程承诺书》注有“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商贸城开发公司”为收款单位,但郑XX父子知道公司没有注册,没有公章,特意添上“开发商”三字。虽然《工程承诺书》中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商贸城开发公司”与后来注册的“贵州省松桃黔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但属以被告人龙X高为首注册的公司,只是正式注册取名不同而已,且蓼皋商贸城建设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原判认定被告人龙X高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龙X高对郑XX父子采取欺诈行为,再审改判其无罪。


2、2014年,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再审韩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原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虽经上诉仍维持原判。再审查明,在客观上物资处与郑州美丽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的履行被告人韩某均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将郑州美丽华公司的124.93吨钢材全部用于变卖和抵账,证据不足,虽然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某处理了部分钢材,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韩某从中获取了不当利益,因此无法认定被告人韩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韩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改判无罪。


3、2014年,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吴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提起再审,原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后维持原判。再审查明,该案当事人自愿签订了民事合同,并提供了担保物和担保人,并且在当地进行正常运输,因此指控其”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明显。抵押购车是行使权益的体现,不是”虚假抵押物”,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及行为。不足以认定吴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审改判其无罪。


4、2014年,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赵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最终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赵某的定罪和量刑的处罚判决,改判赵某无罪。再审查明,该案虽然有“一树两卖”的行为,但“一树两卖”是赵某合伙人张某甲为减少投资损失又以王某成合伙人的身份促成,且张某甲、王某成对该批树木已卖给他人知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某客观上对张某甲、王某成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亦不足以证实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指控赵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案经再审改判赵某无罪。


5、2014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甲被控合同诈骗罪案提起再审,原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阳市人民法院曾对汪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再审查明,汪某甲叫人私刻了央视音乐部印章的事实清楚,因央视音乐部为汪某甲出具了相关证明而未实际使用,其行为未造成实质不良影响及损失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法院认定的汪某甲明知晚会不能如期举办还骗取222万元款项行为,不能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再审改判汪某甲无罪。  


6、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对符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进行重审,原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法院认为,符某某主观方面与浙江省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符某某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因被逮捕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期间没有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故法院改判被告人符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7、2016年,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提起再审,原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曾对吴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完毕后申诉,检察院抗诉。再审查明,该案被告人吴某在主观上没有刑法上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海达公司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案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作经营及借款行为过程中所引起的合同纠纷,吴某的行为应属民事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应以民事手段解决,不宜动用刑事手段,故不应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审改判其无罪。


8、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潘某合同诈骗案,原审经两级法院审判决认定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潘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判决撤销了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刑事裁判,改判潘某无罪。该案原审被告人潘某虽无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建设工程,但潘某某主观上具有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潘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潘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定罪量刑错误。经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最终改判潘某无罪。


9、2018年,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案提起再审,原审辉南县人民法院曾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上诉后改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再审法院查明,该案王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借款到期后,王某又用他公司资金及其他房产作为重新置换抵押,案发后将借款及利息归还债权人,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并且没有逃匿。王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亦无犯罪行为。再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


10、2019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李某飞被控合同诈骗罪案提起再审,原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再审法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签订虚假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足以认定李某飞构成合同诈骗罪,改判其无罪。


11、201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韩某被控合同诈骗案,原审两级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再审法院查明,韩某某所收取的水堪院施工款,系其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收得的合同对价,其不存在故意隐瞒“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原材料由电业局无偿提供情况,占有265438元免费电料款不是非法占有。韩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韩某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改判韩某无罪。


……近几年来因合同诈骗导致的冤案数量惊人。

少数地方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越权插手经济的现象相当严重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明确目的。司法机关对于合同诈骗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不能仅靠口供,还要根据以下几个客观行为来认定:


一、要看合同目的和履行能力。行为人一般应当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一般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应随意定性诈骗犯罪。如果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签署合同的目的并非企图故意诈骗他人财物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要看合同附条件的客观风险如果行为人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强烈意向,与人签订合同,其内容虽有虚假成分这类合同客观上如果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可能会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逃跑或者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或者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或者隐匿合同财产,拒不返还的,可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要看合同是否真实。有的合同内容完全虚假的,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但如果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果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故意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一定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


在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如果不及时制止滥用刑事司法公权力、误将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的现象,不仅会制造大量“冤案”,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那些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要慎用刑事司法公权力在此,建议监察机关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对于公权力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务必要依法查处,追究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0日吴广松律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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