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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审判治理开启“云模式”——北京一中院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006 标签:家事审判
战“疫”能动司法 聚焦权利保障
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线上全方位全流程 “云模式”开启全新审判方式
从传统向现代演进 “云探望”助力破解探望困境
充分保护个人隐私 “证明书”有效延伸审判职能
附件 1:离婚证明书(模板)
夫妻共债共意共享 “指引书”切实强化权益保障
附件 2: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
附件 3: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
附件 4:家事审判治理所涉法律、规范、意见

在国家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大国”与“小家”始终是一路同行,风雨同舟,休戚与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司法带来了新形势、新挑战,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妥善解决关系到“小家”的稳定,更关系到“大国”的和谐。北京一中院在疫情特殊时期积极应对,主动谋划,提出新做法,新对策,并在家事审判治理工作方面建立新机制、取得新进展,为有效防治疫情、强化权益保障、彰显司法温度、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保驾护航。

线上全方位全流程 “云模式”开启全新审判方式
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全面开启“云立案、云审判、云调解、云质证、云查询、云保全”的全方位“云模式”,实现线上诉讼活动立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常态化、人性化,多措并举确保立案畅通、审判高效、调解线上、证据可视、查询便捷、保全省力。其中,一季度审结各类家事案件 122件,依托线上诉讼平台网络庭审 64次,网络调解撤诉结案 43件,在疫情特殊时期更加注重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一、推广网上立案系统,畅通在线立案

一中院公众号第一时间推送《远程诉讼服务指南》,对远程立案线上操作进行全程手把手式教学,引导当事人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开展网上立案。我院还自主研发并投入应用跨域双向立案系统,实现京津冀三地中院双向同步跨域立案。在我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上诉案中,一方当事人因身处天津,疫情期间无法来京办理立案缴费手续,通过引导让当事人到所在地法院顺利完成“云立案”,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疫情防控时期异地当事人的跨域流动。

二、开通线上庭审系统,远程审结案件

第一时间上线互联网庭审系统,依托互联网法庭,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参加庭审活动,实时查看庭审笔录,完成在线签名,全程视频留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家事案件审理中,常涉及一方当事人因年老、患病或在京外、境外等,直接参加庭审活动存在一定障碍,同时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疫情形势和当事人实际,家事法官大力开展“云审判”,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申请和操作指南》,引导当事人参加网络庭审,便捷当事人参与诉讼。我院还在辖区 6个监狱建设远程法庭,实现远程提讯、庭审。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特殊离婚案件中,稳妥安排在监狱服刑的一方当事人顺利参加网上庭审,线上与另一方当事人和孩子可视化交流,最终促成案件温情化解,高效审结。

三、依托在线调解系统,利于矛盾化解

最大限度发挥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调解的独特优势,打通线上纠纷多元化解渠道,通过在线调解系统、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等,实现调解申请、上传材料、视频调解、达成协议、司法确认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矛盾与争点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抗辩论,难免情绪激动,极易引发争执,不利于调解工作展开。“云调解”能够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在云端解决纷争,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必要时当事人还可以邀请家中的长辈或亲属一同参与线上调解过程,突破了到庭诉讼旁听人员的限制,为促成调解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云调解”模式将法官主持、家人参与、积极互动的法理情融入到线上,使矛盾纠纷化解在线下,对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妥处纠纷、和谐司法具有促进作用。

四、运用线上证据系统,云端交换传送我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北京高院《北京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庭审的流程规范》,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在云端进行证据传送,确保举证质证程序合法,按期完成。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材料的比例较高,二审收案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证据电子化后上传发送至庭审系统,解决了因互相邮寄证据耗时较长的弊端。书面质证意见形成后也一并上传发送至庭审系统,便于对方当事人查看。这种新的证据交换方式,便捷当事人完成证据交换,保障当事人留有充足时间质证,大大提高了审判全流程质效。

五、利用网上阅卷系统,查询诉讼档案

创新“互联网+司法便民”服务模式,利用移动端微信平台打造诉讼档案调阅“O2O”服务系统,打破诉讼档案调阅空间、时间限制,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提供实时诉讼档案调阅服务。在家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中,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与自认往往较其他民事案件更为突出。疫情期间,大部分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利用微信平台诉讼档案服务系统,顺利完成案件的调阅与查询,为下一步案件审理打好基础。

六、应用网上保全系统,省时省力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多地奔波,减少感染风险,我院实行保全线上申请、线上担保、线上审核、线上反馈、线上跟踪全程线上保全办理。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女方发现诉讼期间男方在房屋中介公司挂出了涉案房屋的售卖信息,为了防止该房屋在诉讼期间被私自变卖处臵,影响其权利的最终实现,女方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我院及时引导当事人在线上提交保全申请、提供线上担保,在线上审核通过后及时对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作出后及时线上反馈、线上跟踪,实现财产保全全程线上办理,避免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充分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从传统向现代演进 “云探望”助力破解探望困境

一、疫情时期“探望难”
近年来涉及探望权的纠纷在家事案件中占比较高,并且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我们发现疫情持续期间,离婚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存在以下两方面困境。

一是实现形式较为单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相对模糊宽泛,并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多以直接见面接触作为探望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极易产生新问题、引发新纠纷。

二是执行效果难以保障。《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虽然法律对探望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因涉及人身权利,与血脉亲情相连,亦与个人意愿相关,有的当事人分居两地,甚至移居国外,此类案件的执行不同于财产的查封扣押和老赖的失信惩罚,难以对双方当事人就判决内容强制执行。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此类涉及身份权利的执行效果更难以保障。

二、破解困境“云探望”

因疫情持续,上述“不执行”或“难执行”的现实困境更为突出。为此,我院积极探索解决路径,创新“云探望”模式,助力破解探望困境。一是依托线上审判,实现远程探望。疫情期间,我院有效利用网络庭审系统对离婚案件进行线上审判、线上调解。对于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中长期未见到子女的当事人,家事法官提前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倾听双方诉辩意见,多次与抚养子女一方协商,借助可视化庭审系统,在法官主持下满足实现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与子女云端见面交流,促进亲情释放、情感沟通。二是利于疫情防治,便于纠纷化解。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结合当前疫情传播的途径和范围,以见面接触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增加交叉感染病毒的风险,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国家的疫情防控。目前,我院已成功促成多起离婚案件实现“云探望”,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紧张对抗,真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温情审判、化解纠纷。

三、形成长效“入文书”

“云探望”作为疫情特殊时期的一次创新尝试,给家事审判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可以从尝试推广为长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广平时执行。一是多种情境适用,满足不同需求。具体而言,“云探望”不仅在特殊时期适用,在特定情境下亦可适用。空间上,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或者移居国外时可以选择;配合子女异地求学或寄宿学习时可以选择;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身患疾病不便直接接触探望时亦可以选择。诸如此类特定情境下,“云探望”作为一种方便可行的探望权实现方式,有必要在涉探望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形成长效机制。二是法官及时释明,尝试文书引入。一般而言,探望权的行使可分为逗留式探望与看望式探望,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生活中又缺乏方式补充。从探望权法律规范的多重目的出发,依靠现代网络技术突破地理空间,实现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创新,既是法律与科技的互动,也是司法由传统向现代的演进。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把握婚姻法确定探望权“协议+判决,协议优先”的立法原则时,这种技术创新就更具备规范基础。实践中,由法官及时释明“云探望”作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之一,在调解和判决的基础上综合“云探望”以及其他探望权行使方法,如果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从而实现对离婚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全方位保护。

充分保护个人隐私 “证明书”有效延伸审判职能

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以离婚生效裁判为例,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无需其他文件的补充或强化,民政部门一般不再为离婚双方另行发放《离婚证》。

一、诉讼终结可能产生现实困境
我院调查发现,一中院辖区内的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民政局对诉讼离婚均不予另外发放《离婚证》。现实背景下,离婚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多向法院反映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均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用以证明离婚事实。但由于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多项个人隐私、财产分割等具体内容而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法院认定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在向案外人提供离婚判决书时更存在一定困难。以我院梳理的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第 3组案件为例,判决文书中详细记载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暧昧信息内容、婚内出轨他人的具体经过等,当事人在诉讼终结后办理个人事项时为证明婚姻状态出具此份判决文书的同时,个人隐私、财产信息等也一并被案外人知晓。并且,法院对于判决书的发放只限定于案件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裁判文书原件发放数量的限制,难以满足当事人工作生活变化调整需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诉讼主体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我院 2015 年至 2019 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意愿希望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当事人占比超过 20%。

二、延伸审判职能实现司法便民
为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化解诉讼离婚的现实矛盾,依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必要且可行。第一,《离婚证明书》是延伸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离婚证明书》是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的,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审理规程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的出具,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为民。第二,《离婚证明书》是践行司法便民的可行之举。《离婚证明书》与法院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而且可以依实际需要多数量发放,相较于离婚判决书而言,《离婚证明书》篇幅短小,便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携带和使用。第三,《离婚证明书》是强化权益保障的有力一环。《离婚证明书》是从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便利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为法院出具的用以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文书形式,而非是对既有效判决效力的重新确认或者强化,《离婚证明书》中仅记载当事人信息及证明离婚等必要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强化权益保障“多一公里”。

三、规范推广离婚证明文书发放
第一,《离婚证明书》的适用范围,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纠纷案件;第二,《离婚证明书》的提出主体,应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第三,《离婚证明书》的提出时间,在法院作出离婚生效裁判文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出;第四,《离婚证明书》的作出主体,应由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出具;第五,《离婚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仅能证明离婚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离婚的事实;第六,《离婚证明书》的发放规范,当事人应书面申请并写明正当合理的申请事由及需求数量,由法院审核
后进行发放。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是我院完善审判治理,强化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将在我院及辖区法院推广实行,我院制定的《离婚证明书》模板作为白皮书附件附后。

附件 1:离婚证明书(模板)


夫妻共债共意共享 “指引书”切实强化权益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为独立,债权债务关系逐渐增多,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我院家事审判 2018年至 2019年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共计 123 件,占比超过 20%。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分割的关键。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巨额债务,要求配偶承担,另一方面临“被负债”的情形。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指出的是,当前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判断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

一、严审债务真实性
实践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存在一些财产变动。财产变动的原因可能是基于借款,亦有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原因。离婚时,夫妻一方往往会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承担部分债务。当然,也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由于借款关系仅涉及借贷双方,其他人很难查知,因此,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就成为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对此,我院在审理中一是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在仅有举债方与未举债方参与的诉讼中,将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的责任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二是强化对借款真实意思的审查。当事人欲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提供借据、欠条、短信、微信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借款关系的证据材料,仅有款项流动,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欠条,也存在离婚时为了争夺财产而虚构债务的可能。法院会根据双方当时的感情因素,钱款用途等综合判断。比如我院梳理的家事治理典型案例中的第 7个案例,亲属之间借款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经审查后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慎认定夫妻共债
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比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以我院审理的一起担保之债为例,丈夫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经查,该公司中丈夫占 60%的股份,妻子占 40%的股份,实际上是家庭为共同经营开设的公司。那么作为公司股东的妻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呢?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同情形不同对待。实践中应立足个案,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本案因保证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均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是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共同追求的结果,符合司法解释中一方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虽几经修改,但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认定基本延用了 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精神。我院结合现行立法及《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瞄准夫妻共债审查难、认定难的困境,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综合审查债务数额、家庭收入、借款真实性、钱款流向以及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等因素,通过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常理的分析和民事案件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等综合运用,形成《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确立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理念。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既涉及到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既涉及到家庭关系也涉及到交易关系。考虑内外部不同关系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同时也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二是遵循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2018 年夫妻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

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2018 年夫妻债务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三是具化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标准。在确立基本理念,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涉夫妻共同债务维权指引》就何种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何种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分居或诉讼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其中,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别,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关于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更为详尽的维权指引以及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的内容,作为白皮书附件附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法院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北京一中院希望与社会各界进一步沟通合作,有效推进家事审判治理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为法院能动司法注入新理念,取得新突破,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2: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


附件 3: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下面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特殊家事案件通过网审实现多重效果

案例二 云探望让父子终相聚 云调解促双方解心结

案例三 判决内容涉隐私 离婚证明维权益

案例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五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六 夫妻一方经营借款与夫妻财产混同,大额负债情况下仍进行高额消费不宜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例七 主张亲属借款尤其应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

案例八 法院执行债务人名下房产,配偶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附件 4:家事审判治理所涉法律、规范、意见家事审判治理所涉法律、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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